保險利益符合的條件是_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
特邀律師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需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經擁有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為現有利益。尚未擁有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舊)》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險法》第十二條約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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