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_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后悔怎么辦?
特邀律師
離婚時夫妻倆可以協議分割財產和債務,可以約定一方承擔所有債務的清償責任,但是這協議不能對抗第三方合法權益。
債權人可以,起,訴,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主張債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分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長不超過五年。
答:一般不可撤銷。
一、若財產分割協議是法院的調解書的形式,因調解書系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分割協議中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當然不能撤銷。
二、若財產分割協議是在民政部門離婚時,所達成涉及贈與財產給子女財產的分割協議。一般情況下仍不可撤銷,理由為:
a、因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根據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贈與方不能證明在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情形的,則協議有效并不可撤銷。
b、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項規定,贈與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銷權,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撤銷,但婚姻法強調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以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法律約束力,對抗任意撤銷權的任意性。根據特別法(婚姻法)優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婚姻法)的規定。
c、離婚時,父母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經濟物質基礎健康成長,這既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一種道德義務。即使按合同的規定,附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當然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財產比較復雜,涉及到贈與財產是動產或不動產、贈與財產的權利狀況、贈與是否附有條件等等復雜情況,上述不予撤銷也只是一般性原則,具體的糾紛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
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