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傷害罪輕傷判多久_涉嫌故意傷害罪,會被判多久?
特邀律師
故意傷害判多久,要看具體情節。
例如,造成對方輕傷的,一般是三年以下,
造成重傷的,一般是三年以下十年以上;
造成死亡的,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的,一般是十年以上,最重是死刑。
注意這個輕傷和重傷,不是指的傷情輕重,而是法醫鑒定的結果。
其他情節包括,當事人是否有投案自首,是否首犯主犯累犯慣犯,是否賠償受害人損失以及是否有刑事諒解等等。
1、故意傷害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的,一般是一年的有期徒刑為基準刑,然后法院在這個基礎上,再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或”+“或”-“的行使自由裁量權。
2、輕傷案件屬于可公訴、也可自訴的刑事案件。雙方可以選擇協商解決。
3、國家沒有規定輕傷的賠償數額標準,僅規定了賠償范圍和計算方式。賠償數額的大小與實際支出、當地經濟水平、當事人的收入等有關。在一些傷害案判決書中顯示,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數額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主要還是雙方協商的結果。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作者主頁參考以下文章:
1、輕傷案件可私了 雙方和解最高效
2、致人輕傷,索要18萬,不給就報警屬于敲詐嗎?
3、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達成諒解協議還判刑,賠錢諒解還有必要嗎?
這個問題里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如何理解題目中所謂的“無意”。從法律角度說就是過失,然而《刑法》有相關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如題目中所說的“輕傷二級”,如果是所謂“無意”,“過失”造成的,一般是不會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羈押于看守所的,所以題目中所說的“無意”其實是行為人的一種辯解,公安機關應該是通過偵查證實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故采取了強制措施,并送看守所羈押。
二是如何理解題目中的“打架”性質。《刑法》中有很多法條規定涉及到“打架”的客觀行為,例如: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等。雖然客觀行為都表現為“打架”,但是行為人的主觀,以及行為損害的客體,都是有明顯區別的,這是區分此罪和彼罪的關鍵,是認定行為性質的標準(例如都是“打架”,無故肆意毆打傷害他人,有可能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如果因糾紛矛盾引起的,對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有可能定性為故意傷害。),更是對后期如何處理有一定的指向作用(后面進行敘述)。題目中只是說“打架”,并沒有具體敘述情節,所以無法定性是何罪,只是說造成了“輕傷二級”的結果,只能體現行為造成的結果和程度,還是無法對行為進行定性。
三是如何理解題目中的“在看守所關多久”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拘留時限為三日,案情復雜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七日(是“至”七日,而不是再拘七日),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拘留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會將案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在接案后七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題目中沒有敘述是否為單獨作案還是結伙作案,故無法回答。但是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四是如何理解題目中“會判刑嗎”的問題。因為無法對題目中“打架”行為性質進行判定,所以從實踐中常見的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兩個性質罪名進行預測。如果定性為尋釁滋事罪,那么行為造成對方“輕傷二級”的結果,那么屬于情節比較嚴重的,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刑罰(具體量刑標準參考刑法,不贅述)。如果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行為致人輕傷二級,且案件起因確系民間糾紛矛盾引起,且無糾集無關人員參與傷害的情節,那么一般情況如果行為人一方與被害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能夠達成調解的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會依據內部相關工作規定,對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審)或者對案件做出免于起訴,不予起訴的決定。
最后,還是提醒自己和大家,面對問題矛盾,還是要冷靜對待,更不要觸犯法律!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