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不包括_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這就賦予了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從 “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這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對合伙債務的承擔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某個合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則合伙企業應當向該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包括。合伙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企業法第16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其他財產,指的是能夠用貨幣作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而股權可以用貨幣作價,并能夠依法轉讓。而合伙企業可以作為公司的股東。當合伙人用股權作為出資的時候,合伙企業為其他公司的股東。
不包括,他們適用的主體不同。市場交易主體中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
公司是法人,合伙企業是其他組織。
合伙企業法規范的合伙企業之間的事項,公司法規定的是公司之間的事項。
從稅收方面說:合伙企業僅僅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說,而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分類上邊說: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從責任方面說: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僅僅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
成立的基礎條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不少于兩人,公司可以有一人公司;
成立出資限制:合伙企業對出資沒有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有限合伙企業中必須有普通合伙人,公司中股東沒有這種區別;
合伙企業的人合性強,公司的資合性強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業的第二節 合伙企業財產(即第20條至第25條)第二節 合伙企業財產第二十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兩者是有區別的:合伙共同財產一般是按份所有(沒有明確約定時按均等所有),對于財產的權屬一般靠合同、協議、章程約定,受合同法、合伙企民法、民法通則的調整;而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除有特別約定外一般是均等所有,受婚姻法及民法通則的調整。
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伙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合伙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的獨立利益,因此,企業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作為合伙企業獲得的財產,當然歸屬于合伙企業,成為合伙財產的一部分。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方面的特征。所謂獨立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占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所謂完整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確認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業也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抗,即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主張其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無效。當然,如果第三人是惡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交易,或者與合伙人通謀共同侵犯合伙企業權益,則合伙企業可以據此對抗第三人。
謝邀。
你這種情況,屬于企業和家庭資產混同了。
如果從離婚的角度卻分析,首先要把家庭資產和負債同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剝離開來。
如果所經營的企業是公司,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只以自有的資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資不抵債,公司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不會連累的股東。
如果所經營的企業只是合伙企業或者是個體工商戶,那么合伙人將對外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僅僅這一點就說明了公司制企業的制度優越性了。但是合伙企業造成的債務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債務的,也不是由你們一家承擔。
把家庭資產和負債同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剝離開后,算清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有多少,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原則分割;女方在外借下的債務用于男方企業經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