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的定義是什么意思_如何定義書法作品抄襲?
特邀律師
抄襲二字本身就帶著很大的羞辱性,往往令人所不恥!
抄襲和引用.借用完全是兩碼事。
引用和借用加以標記也叫合理使用,使用好可以有效地烘托文章中的人和事;襯托描述中的物和景,可作點睛之筆以增添氣氛也增加文章質量,這樣的引用和借用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從古至今,現實生活中又有多少人,為了個人名利而不顧個人的尊嚴,去生搬硬套地剽竊別人的作品呢?
就當今而言,為著作權對簿公堂的大有人在!許多剽竊者居然大膽老臉地振振有詞,嘴硬地像鋼鐵燒紅后又淬了火,拒不承認,理直氣壯!連句這是合理使用的話也不說,就咬住是純屬巧合。實在是勇氣可嘉!
這樣的人,臉皮要比他寫的書還要厚!
話再說回來,語言要早于文字,文字本身要被語言所運用,一個作品本身就是文字和語言的堆積;一個優秀的作品也就是文字和語言巧妙安排的組合品。它就像音樂中代表音準的幾個音符,不同的運用就有不同的音樂效果,文章亦是如此。
文字雖灑灑萬千,但運用成句子后,相似之處是在所難免的,也可能是真屬巧合。誰也不敢說自己寫的每句話,沒有別人的一點痕跡!
就像古詩詞,古人能寫的出,現代人也能寫出來,因為都是人,所以說那些語句相似,意景相同的作品也不能算是抄襲!
抄襲和借用也界定于每個人的初衷!
抄襲不會抓你的,最多就是取消你的成績或參賽資格并通報批評,大一點兒的上國內新聞,小一點兒的通報給你的學校,反正就是沒有刑責,就是名譽受損。
謝謝好友邀請!
對于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是:書法,根本就沒有抄襲一說!既然書法沒有抄襲這一說法,就不存在書法抄襲的定義了。
記得啟功先生曾經說過,什么是好字?好字,就是誰見到就想臨摹的的字。
如果你的書法作品高古雅致,好看,耐看,他人見到后就想學,就想復制、推廣和使用,這應該是一件非常自豪的事啊!
據我了解,大凡寫字之人,都巴不得自己的書法作品讓更多的人看到或臨摹。別人使用、臨摹自己的書法作品,應該高興才對,不應該把其行為刻向抄襲方面去。
本人才疏學淺,明說了,我也就是寫了多年的字,并且會寫幾個字,這都是熱愛書法的緣故,自認為談不上“家”啊什么的。但是,近年來,我的書法作品就在不少媒體上時常出現,而且還沒有注明是我的書法作品,當我的朋友看到后告訴我時,我才知道某某媒體、某某字畫店復制了我的字,得到這個消息后,我只是哈哈一笑,不但不反感,而且心里還甜蜜蜜的。我喜歡別人抄襲我的書法作品。
我清楚地知道,有人抄襲我的書法作品,不單是沖著我的字,更主要是的是沖著我的書法作品內容。
最后的說明:書法作品抄襲沒有定義。永遠也不會有定義!如果一個書者擔心別人抄襲自己的書法作品,那干脆就別學寫字了,或者是胡寫亂劃得了!
以上為個人觀點,一家之言,僅供參考之。
謝謝題主提出的問題!
抄襲的法律認定,模仿不違法,未經授權的復制和抄襲違法。未經授權的復制包括完整的復制或對其中部分作品的復制。抄襲與模仿之間的界限有時并不那么明確,在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情況認定。那么抄襲的法律認定是什么?考試抄襲情形抄襲的法律認定:(1)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2)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后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后方能認定。(3)著作權侵權同其它侵犯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于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4)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于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