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東濫用股東權利_股東權利濫用怎么辦?
特邀律師
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條件下是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控制人一般不從事公司的管理和運營活動。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我國公司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但是此原則也存在例外。基于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權,若實際控制人不當行使了權利,例如抽逃資金,無償使用公司財產,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加以區分導致財產同其個人財產混同,應當認定其濫用了實際控制人權利,應當對公司債務在公司不能清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人格否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告訴你幾個關鍵數據,你就知道怎么處理了,如果還不知道怎么處理,那你也不值的我來回答問題:
1、10%,擁有這個股份,根據公司法,有權提出解散公司;
2、34%,擁有這個股份,可以1票否決股東決議;
3、51%,擁有這個股份,叫大股東;
4、67%,擁有這個股份及以上,叫絕對控股。
樓主知道怎么處理了吧?
您好我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王雙律師,希望我的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具體問題可以私信我詳談。
“掛名股東”雖不是實際權利人,但公司存在債務時,仍存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指出,公司債權人以掛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掛名股東是無法對其進行抗辯的。掛名股東先行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后,才可向實際出資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