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離婚躲避債務_債務人離婚躲避債務怎么辦?
特邀律師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由此,借以離婚逃避夫妻債務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債權人可以起訴,主張債務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因此,從此意義上來說,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故意假離婚,而將夫妻共同財產協議都歸另一方,債務歸自己,損害了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權益,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所以,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主張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無效,要求其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感謝邀請
你提到的問題還是要細分情況,給您一些分析和建議:
1、如果現有債務,后離婚,離婚不會導致夫妻一方債務消滅,夫妻另一方要承擔債務;
2、如果先離婚,離婚后夫妻一方舉債,那么夫妻另一方不會承擔債務;
3、現實生活中的“老賴”,其實早早就形式上離婚了,掙錢雙方享受,財產一方保管,賠錢另一方自己承擔,后期法院強制執行生活什么都沒有。
4、當然,婚姻法24條和司法解釋,也坑害了不少一方不了解債務情況,還要一起承擔的夫妻一方,這里不做解釋。
個人認為,現有把老賴列入失信名單還是太清,惡意欠款可能導致別人傾家蕩產和妻離子散,建議老賴還是要入刑,否則一切都歸零!
想了解法律知識請關注我,遇到的問題直接私信,會給您一些分析和合理建議~
不靠譜。
即便夫妻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對債務進行了分割,但債權人依然可以把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視為債務人,要求追償債務,起訴時可以列為共同被告。離婚后的夫妻任何一方,即便還清了本人名義下的債務,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其償還另一方名下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