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法院的判決不相同_判決法院和執行法院可以不一樣嗎?
特邀律師
可以,如果判決執行涉及的財產在外地,可以向該地同級法院申請執行,這么做主要為了方便執行,一審判決書最后會注明的。
1、原告一審和二審的陳述不一致的,法院需要綜合其他證據材料來對事實進行認定,并依法作出判決。
2、原告的陳述只是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而且原告陳述在證據效力層級上較弱,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法院不會直接采信原告陳述。所以,原告陳述對案件事實的影響不大,法院會根據其他證據材料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并作出判決。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找不 到被告,無法送達訴訟材料的,可以由法院進行f公告送達材料和t開庭傳票,之后可由法院進行缺席審理并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能有差別,但是一般不會太大,因為每個法官的個人認定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有自己的認知。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一審和二審判決不一致,一般是由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量刑三方面引起的。
一、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量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犯罪事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 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 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
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證據要到達確實、充分,且確實和充分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二、適用法律
同樣的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例如: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量刑
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
總的來說,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的,由二審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二審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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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問題描述不是很清楚,可能針對的是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一致情形,簡單分析一下:
1、如果判決對你有利,那就承認。
2、如果判決對你不利,且判決未生效,直接上訴。
3、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就必須要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來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重新審判了。
其他情形,如果不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可以以裁定書的形式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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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兩個概念: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
法律領域有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客觀事實是不依賴人們的認識的事實真相。而法律事實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證據證明了的案件事實。有證據支撐的事實才叫法律事實,法院采信的必須是法律事實!
打個比方:你借了張三一萬元,并給張三出具了借條。后來你用現金歸還了張三的一萬元,但沒有收回借條。后來張三拿著借條去法院起訴你,要求你歸還借款一萬元。最后,因為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你已經歸還了張三一萬元,只是沒有收回借條這個事實,所以法院沒有采納你已經歸還張三一萬元的抗辯,認定你借張三一萬元未歸還的事實成立,判決你歸還張三一萬元。這里,你已經歸還張三借款一萬元就是客觀事實,法院認定你借張三一萬元未歸還就是法律事實。
有時候,法律事實幾乎接近于客觀事實;有時候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差較大,甚至截然相悖,比如上面所舉案例。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一致還是相悖,取決于爭議相關方舉證的情況。
現在回到主題,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時如何處理關鍵看一審判決認定的法律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你所認為的實際,也就是客觀事實是否有證據證實:
1.如果你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相關證據不符,是錯誤的,或者你所認為的“實際”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你可以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糾正一審判決。
2.如果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而你所認為的“實際”沒有證據證實,即使兩者不符,一審判決也是正確的,上訴也沒有什么意義。
當然,用證據證明事實是有一系列規則的,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如果自己不是太清楚,建議咨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