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于仲裁員資格_仲裁員證怎么考?
特邀律師
仲裁員證書需要經過考試通過后,再經過實習后取得,中國籍仲裁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2.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3.曾任審判員滿八年;3.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
取得律師資格證滿三年,即可有資格成為仲裁員。社會工作法律法規里有考過。
一、申報材料(2、3、4項可任選其一即可)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資格申請表》;
2、曾任審判員或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有效證明;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有效證明;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有效證明。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并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
從對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實際有著本質區別。法官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任命并在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而仲裁員則不是一種專門職業,他可能是商人、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1]從裁判權的來源看,法官的審判權來源于國家的司法權力,而仲裁員的管轄權只是來源于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超出授權范圍,則仲裁員無權行使管轄權。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仲裁員和律師都是具備一定的條件而獲得的一種資格。他們經辦案件都是由當事人指定的,但是他們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取得資格的條件不同。仲裁員資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律師資格的取得要通過每年國家進行的律師資格考試。 (2)辦案的性質不同。仲裁員辦案是公斷性質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律師辦案是代理性質的,代表委托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3)仲裁員受回避制度約束,不能私自會見當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當事人發表任何意見;律師不受回避制度約束,可以與自己代理的當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權益,為其出主意想辦法并出庭辯護。 (4)仲裁員依據仲裁規則,按仲裁程序辦案。當事人有意見和要求,應書面通過該案記錄員轉遞給仲裁員;律師按當事人意愿代理,隨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不需要第三者轉遞。
成為仲裁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擴展資料:
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為例,仲裁員申請流程如下
1、符合《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參加并通過清華大學組織的仲裁員培訓
3、在線提出申請并郵寄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果預提供推薦人推薦信的請一同郵寄)(2和3不分先后順序)
4、本會進行初審
5、初審通過后,與相關待上會討論的申請人員進行信息核對,并補充材料
6、提交委員會紀律委員會進行審議
7、提交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8、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正式聘為仲裁員
9、列入仲裁員名冊、在北仲網站上公布、發放聘書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