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個人財產執行期限_沒收個人財產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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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兩年是申請執行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有的債權人在法院判決之后,認為債務人沒有錢,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執行與不執行的效果都一樣,便一直怠于申請執行。還有的債權人則因為債務人沒有財產,甚至怠于起訴,導致案件超過訴訟時效。
不管怎么樣,作為當事人應當及時提起訴訟,并在判決生效之后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因超過申請期限,那存在法律上的難題。
一旦申請強制執行之后,便不存在案件失效的問題。當然,若經過執行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再次提出執行申請則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明確告訴你:法院執行案的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六個月后案件執結!
執結意味著不再執行?
當然不是。法院的執行案也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六個月內執結是法律強制規定。執結并不意味著不再執行,準確的說應該是暫時停止。在六個月內,無論法院是否執行回被執行人財產,都要對執行案進行執結處理。沒有執行成功的,在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后隨時可以恢復執行。
名下無財產,不代表一直無財產。
被執行人名下確無任何財產,法院執行確實也沒有辦法。但執行期間沒有財產并不代表以后會一直沒有財產,在今后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隨時可以恢復執行!
執行案不處理,將一直存在。并不會因為時間的關系而消失。
《民法典》中關于被執行人轉賬財產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題討論的是被執行人名下確無財產,故意轉移財產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轉移行為,不在本題討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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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有期限的,一般的期限為兩年,但失信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不受此期限限制。若失信被執行人出現法定之情節時,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將執行期限延長一到三年。另外,失信被執行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其符合刪除失信信息的條件,應當及時刪除失信信息。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就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經法院審查,失信被執行人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又出了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詳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失信信息的刪除
各級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錄入信息庫之后,將聯合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或者及時糾正自己的失信行為的,可以提前要求執行法院刪除其失信信息。當符合下列七種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刪除失信信息。詳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若失信被執行人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沒有納入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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