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集資款與借款的區別_借款與集資款的區別?
特邀律師
你都說非法集資了,還能合理嗎?企業破產了,還咋能歸還呢?提問題的,想清楚再提問。
個人借貸,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住房和城鎮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按照國務院247號令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準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一個很重要的區別,民間借貸大多是針對特定的人一對一,一對多的借款,借款對象一般是確定的某個個人,借款條件和期限可能不一致。而非法集資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募集,募集款項的條件是一致的,表現不一定是借款,也可能是以投資名義進行,具有募集對象廣泛性、不確定性,以及公開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