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三年什么意思_獲刑三年緩刑五年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刑三年緩刑五年,就是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意思說,實際刑期為三年,但是在五年后執行。如果這五年內不重新犯罪,沒有社會危害行為,一般不會再執行三年的刑期。如果五年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那么就要執行三年的刑期,而且不夠緩刑執行了多長時間,都要重新執行三年的刑期。
就是正常在社會生活三年,不過有司法所監控的,必須給你戴個sps手機定位手表??,剛剛實行沒有幾年的,給你手表定位了的,比如你生活在這個縣城,就只能在這個縣范圍之內活動,前三個月每個星期到司法所簽到,不定時會打電話問你在什么地方,前面三個月沒個星期要寫思想匯報工作,過了幾個月可以請假去別的城市打工,不過還是一個月要回去打卡一次的,緩刑期間千萬不要再范事情,要不然就把你收到監獄去,等于罪加一等。
獲刑三年緩刑三年意思是經過法院判決,此人已經被判決三年有期徒刑,但是是先宣告有罪,暫時不進行處罰執行。緩刑一般是在監外執行,由公安機關負責,罪犯所在的基層單位協助執行。
緩刑有適用范圍,一般只適用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員,且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被執行緩刑,三年以上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就不適用此條例。
緩刑期間服刑人員是不允許隨便亂跑的,緩刑人員不等和普通人享有同樣的人身自由。一切活動情況或者會客安排、出行軌跡必須接受公安部門的監督,未經監督機關的允許,服刑人員禁止離開其所居住的城市,有的緩刑人員會被戴上電子腳鐐,實時記錄你的一切活動軌跡。孟晚舟女士就是被加拿大法院違規強制戴上電子腳鐐軟禁起來長達兩年之久。
緩刑期間,服刑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再違背國家法律條令,如果緩刑人員違反緩刑規定和法院的禁止令,情節嚴重者,應當立即撤銷服刑人員的緩刑判決,對服刑人員按照原定刑罰進行監內執行。
勸君遵紀守法行善事,莫要貪贓枉法進牢門。
因犯罪行為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而不是立即執行,給以5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執行了。刑法中的緩刑是相對于實刑而言。我國刑法中有關緩刑的有關規定如下: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覺,這感覺大概有三方面。
第一,情感放飛,心中竊喜。試想在囚禁的圍墻里壓抑了那么長時間,期盼已久的愿望實現了,那心情畢竟是無法抑制的興奮,但又不想表現的太露骨。所以內心高興,有一種前所未有的輕松感。這是一類比較普遍的人。
第二,激動之后,茫然而窘迫。面對外界的繁華世界,回想當初的經歷和被囚禁的結局,唯恐親朋好友投來嘲弄的目光,何去何從,在熟人面前確實有些窘迫,未來的路感到茫然。這類人出獄后大多暫時不與外界交際。
第三,慷慨激昂,表現出對一切的無所謂,似乎炫耀自己的“輝煌”經歷,有一種重操舊業玩世不恭的架勢。這是一類為數不多的危險人物。
第四,有一種愧對家鄉,真心悔改的感覺。便立志痛改前非,走光明大道,重新開創事業,誓為家鄉父老鄉親做出貢獻?這是比較多的一類人,也是法律制裁牢獄改造的真正目的。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看來已經構成比較嚴重的罪行,對他人或國家造成的危害不是一下子能夠彌補的,所以,出獄第一天就應該理智地面對新的生活。清洗自己的靈魂,抹去身上的污影。振作起來,決心彌補以前的缺失,在興奮中謀劃今后新的里程。
緩刑,又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判刑3年是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意思。緩刑4年:對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處罰結果4年內暫不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4年內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果在4年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