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訴訟時效怎么算_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特邀律師
您好,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該觀點是嚴格按照《民通意見》第168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傷往往當場即可發現。因此,其訴訟時效期間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符合法律的規定。(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該條文中的知道,不僅僅包括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還應當包括知道權利被誰侵害了。受害人只有明確了以上兩方面的內容,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訴求。而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前,受害人僅僅只是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無從知曉具體的侵害人,只有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以后,方能知曉侵權人是誰。由此可見,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更加符合我國法律的立法宗旨。(三)治療終結之日,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受害人的損失數額還無法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因此,對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者確診之日,而應做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之日。持該觀點的另一個理由是,由于受害人一直處在治療當中,其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也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的損失不再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方才結束。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后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財產損失二年,人身傷害一年。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包括: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五、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六、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2、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因民法總則的出臺,將訴訟時效進行了調整,原本有特別訴訟時效規定"如人身損害"由一年調整成三年,去除了其特別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