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認定與賠償比例_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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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并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實踐,除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賠償責任,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民事賠償中的“過錯賠償原則”,這項原則充分體現了過錯與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但過錯賠償僅限于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二)無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無過錯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始終處于強者地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卻處于弱者地位,所以為了有效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必要實行無過錯賠償責任。這也是《民法通則》第l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具體體現。
(三)混合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混合過錯賠償責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各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責任,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2)項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后一種情況下,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四)法定全部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必須全部賠償事故損失的責任,主要有五種情況: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然而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卻因為法制意識淡薄,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心存僥幸,不但不停車,反而棄車而逃或者駕車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賠償責任
所謂公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依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 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將道路上發生的意外事件規定為交通事故,使這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對于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的確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l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公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交通事故的損失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但如果一方經濟條件較差,而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另一方多承擔一些民事責任。
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
(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
(三)負同等責任者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者承擔20%-3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
(一)全部責任承擔100%;
(二)主要責任承擔90%;
(三)同等責任承擔60%;
(四)次要責任承擔40%;
(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5%,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10%,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只劃分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無責,無法認定這幾種,交警并不會劃分責任比例,具體比例是在協商階段或者訴訟階段確定的。
一般來講,如果訴訟,法院會按全責100%,主則70%,同責50%,次責30%,無責0%得比例分配賠償責任,如果交警定的無法判斷,如果機動車之間,法院會定各50%,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會定機動車負責賠償。
上述比例是指一般的比例。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一般會將機動車一方比例上浮10%,對方相應下浮10%。
另外,具體審理時,法官有權根據各種情節,將上述比例做10%以內的調整。
例如,同樣是交通事故,主次責,方賠償比例最高是90%,最低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