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當事人嗎_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誰?
特邀律師
1、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被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3、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4、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再審案件如果是按第一審程序審理的抗議追加第三人,如果是第二審不能,因為這可能使第三人一審終審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被告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是當事人。因為他與案件有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法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訴。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爭議中的訴訟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因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而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他總是協助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因為只要他協助的一方當事人勝訴,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維護。一般來說,他總是協助被告進行訴訟,但有時也存在協助原告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遞交陳述意見書,陳述自己對該爭議的意見。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用傳票傳喚其出庭。在庭審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權陳述意見、提供證據、參加法庭辯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確定無獨立請求權應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享有上訴權。給你一個通俗易懂的答案: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被告在爭一樣東西,一個人出來說那東西是他的,不是你們兩個的。這就叫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是幫原告或被告手的人;為什么這樣的人也能上法庭呢,一般情況下都是原告或被告輸后,他將會承擔責任的。
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但委托合同履行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合同法》對委托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作了明確的規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種與原告的地位一樣,只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后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獨占了父母遺留的三間房,而老二則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間半房的請求,而老三則認為遺產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訴訟。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甲從乙處購進一臺機器,由于機器質量低劣,甲對乙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乙提出機器系丙廠制造,應由丙廠承擔責任。此案件中,甲乙有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之間存在購銷合同關系。丙與買賣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由于機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敗訴后,勢必會轉而向他提起訴訟,該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參加進來,將兩案合并一案處理,這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如: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已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于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如:在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