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_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5、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裝備,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6、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7、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9、保證疏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適時組織消防演練。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我國消防法規定: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