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申請人的損失是_國家賠償案件申訴有訴訟時效嗎?
特邀律師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一千萬還是虧。二十六年的青壯年時光,下一代的少年幸福,妻子的煎熬怎么用錢算得清。
回答:不能成功。根據憲法規定,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也就是實行高度的民主集中。隨著法制社會的廣泛深入和普及。像這種事情。我們國家早就出臺了。刑事《國家賠償法》那上面詳細規定了這種事情的賠償標準模式。容不得個人隨意要求。
謝邀。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后,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事賠償可以 國家賠償不可以 幾個壞蛋干的壞事就應該讓他們傾家蕩產 和國家一毛錢關系沒有 國家的錢是我們納稅人的 憑什么
依我之見: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后,不能再申請冤假錯案的辦案人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為什么不能再申請辦案人員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呢?
因為無論是公安偵查取證丶檢察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還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這些機關行使的是國家偵查丶檢察丶審判權。被告人無論做什么,均是國家法律予以評價的行為,如果是構成犯罪從理論上講侵犯的是一一‘’國家的丶社會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公、檢、法機關是為了‘’國家的丶社會的公共利益‘’一一這些機關的警察丶檢察官丶法官根據機關法定職責,在機關安排下或人大任命下行使上述職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辦案人員是根據法律規定職責或單位指派仍然是為了‘’國家丶社會公共利益‘’而履行職責,而非辦案人員個人私利而執法,如果依法履行職責,受益方是誰呢?一一受益方當然是‘’國家‘’。所以,《國家賠償法》明規定: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錯造成公民人身丶財產損害的,依法由國家賠償而不是由具體的辦案人員賠償。
當然,并不是國家公職人員因履職過錯造成的公民人身財產等損害國家賠償了就算完事了,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確立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司法責任制的相關規定精神,當前我國正在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在進一步完善員額辦案人員對案件終身負責的辦案責任制,今后辦案中出現冤假錯案將會對相關辦案人員依法依紀追究黨紀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相應在我國現行的《公務員法》中對于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國家和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分別規定了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丶降級丶撤職丶開除處分,對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罪犯罪《刑法》第九章以“瀆職罪‘’專章以三十五個罪名規定了包括辦理冤假錯案公職人員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李錦蓮拒絕293萬國家賠償是對的,支持其做法。而要求兩千多萬賠償也無可厚非,因為對于一個公民而言,含冤坐牢19年,這是多么嚴重的精神摧殘,并且母親和妻子都含恨而死,無論給多少賠償都不能彌補這巨大的遺憾和傷痛。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從國家賠償的規定來看,李錦蓮含冤坐牢19年,連同精神撫慰等,所獲賠償293萬,就是依據此算法而來。
但是從李錦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來看,他提請的申請金額中2000多萬元,這個數額很難獲得通過。但是作為合法公民受到這么不公正的對待,在陳冤昭雪后,向國家提出自己的賠償請求并不過份。不管最終能獲得多少,我們都有理由支持他為維護屬于自己的公平與正義而去努力嘗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追償與處罰]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儈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