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_行政訴訟的可訴范圍?
特邀律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參見第四條,不可以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大,主要有三點;
1、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的有限的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3、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和財產權擴展到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野曠天低樹,江清月近人。
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
國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入。
泉眼無聲惜細流,樹陰照水愛晴柔,且如今年冬,未休關西卒。
兩岸青山相對出,孤帆一片日邊來。
不知細葉誰裁出,二月春風似剪刀。
天時人事日相催,冬至陽生春又來。
既有"行政訴訟法"的存在,有人提起行政訴訟,就應該依法開庭審理、公正判決。這才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符的實質,不然,法律是個擺設、騙局,損害尊嚴的利劍!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的原則是: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但是不應當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第三,由于當前我國的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因而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還不宜規定過寬,而應逐步擴大。
根據以上原則,行政訴訟法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行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了以上各項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關于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來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答復意見是否可訴,均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和《行訴法解釋》并未將信訪答復意見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當事人對信訪答復意見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能夠作為行政行為的信訪答復意見,它較之不可訴的信訪答復意見有著本質的不同,關鍵在于信訪答復意見是否實際影響了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