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土地使用證到期續期費用_土地使用證年限到期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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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的住宅低商商鋪年限到期前一年,必須申請土地使用權延期,如果土地使用權延期得到批準,經評估后,需要重新交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證沒有到期一說,只要權屬不
40年產權的住宅低商商鋪年限到期前一年,必須申請土地使用權延期,如果土地使用權延期得到批準,經評估后,需要重新交納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證沒有到期一說,只要權屬不發生改變,證件是永久有效的 只有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使用年限一說,具體如何辦理,現在國家并沒有明確的文件
1、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2、《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3、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到期后你要申請延長時間,繳納土地增值稅等。
如果你不繳納當國家需要收回時你得不到高的賠償,另外在你想出售的時候還是要補交稅加一些額外的費用商鋪的4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不是房產,到時候可以繼續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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