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干了工資什么時候給_試用期辭職有工資么?
特邀律師
正常程序離職公司肯定會發,上了一個月有權利找公司要回,但是要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
因為我為公司付出了,公司應該給我們工資,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有付出就有回報,自己已經說的必須追回,一般情況下,只要按正常程序提交辭職,公司會給你工資,只不過工資需要在下月發工資的時候打給你。
如果自動離職的話,那么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給,或者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價,因為你只上一個月如果立馬離職,不想交辭職書肯定是要付出應有的代價。
所以非經濟情況不要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對自己生活工作都不好,下一份工作的話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任何公司都不喜歡自動離職的人。做事有頭有尾,對自己有好處,對公司也有好處。
凡事都給公司一個交代,給自己一個交代。只要走正常程序離職,那么公司肯定會給你工資,公司沒有扣員工工資的權利。
沒有簽勞動合同是比較麻煩的。
你要證明有事實勞動關系:如出勤記錄的復印件、員工手冊、員工卡等,證明你是在那里工作的。
如果實在沒有,就用小型錄音器,把你和老板、同事、客戶的對話錄下老,內容要有你的工作時間和內容。
如果老板不給工資、你就到勞動保障局去申訴。
簡而言之,根據我自己幾年的工作經驗和身邊朋友開公司的情況來看,主要看甲方,也就是用人單位。
法律背景來說,我國勞動法的大部分規定其實都是在保護弱勢群體,也就是我們員工個人。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各個大V都已經明確闡述很多了。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驗老道的用人單位對付尚未踏入社會的小白來說,還是花招很多的。(畢竟不能要求每個在校大學生入職前都通篇背誦勞動法)
實操中,有幾點要注意的坑:1. 是否通過口頭達成試用期入職協議。白紙黑字的東西才能叫證據,或者有對話錄音,當然現在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只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系達成的口頭協議,那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了。入職前和顏悅色談好的條件,后續隨著公司經營情況的不斷變動,說翻臉就翻臉的不在少數。何況你這還是要在試用期內辭職,本身對企業來說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失。
2. 就算簽署了白紙黑字的入職協議,一般來說很多公司試用期是不會簽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偷換概念采用實習協議或者試用期協議來代替。要注意這里面的條款細則,尤其是關于離職和薪酬發放的條款,多看幾遍耽誤不了幾分鐘,但是會避免后續很多麻煩。
3. 試用期辭職后企業翻臉了怎么辦。具體來說,企業反悔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拖欠或者不發未結清的薪酬,或者不給出具離職證明,甚至在離職證明上面作梗。永遠不要低估一個人或者一個組織的下限,否則你會大跌眼眶的。一般來說,個人在集體的面前都是弱勢的,如果私下和解不能達成一致,通過勞動仲裁吃虧的還是自己。畢竟到下一家公司入職,hr一定會問之前的勞動糾紛前因后果,因為每一家企業都會擔心你是一個很難搞的員工。
總而言之,保護好自己的權益是首要的。在這個大前提下,擦亮眼睛,選擇一個社會公信力高的單位(比如事業單位、央企、上市公司等等)或者白手起家也不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肯定是有工資的,只是一般會比轉正后工資低一些,但法律規定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80%,不得低于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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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給你。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不合法,應該結算試用期5天的工資,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擴展資料: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