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處罰后行政處罰_教師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后還會受到哪些行政處分?
特邀律師
主要看造成的影響,最重就是開除公職。
包括巜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個問題是復雜的。可能是看這個人的工作能力;也可能是看這個人的社會關系;又可能是看這個人的社會背景;還可能看他的為人處世。
看了一下你的資料,是涉嫌虛開發票案件。根據工作中曾經遇到過此類問題,回答一下 ,僅代表個人觀點。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明白幾個關鍵的政策規定:
第一:虛開發票案件涉嫌犯罪移送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政策規定,意味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向公安機關移送。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案件已經達到移送標準。
第二:虛開發票案件移送公安后續處理
虛開發票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稽查局能否再向行為人做出追繳稅款的《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務處理決定書》是稅務機關對各類稅務違法行為依法調查、審理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補稅等有關納稅義務處理決定的法律文書。
它適用于稅務機關向當事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及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偷稅、抗稅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稅收法法規補稅。這部分稅款屬于國家應征稅款的一部分,對于其處理不能按一般贓款對待,不宜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追繳后直接上交地方財政,應當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并辦理上繳國庫手續。”根據規定,稅務部門辦理與刑事案件相關的稅收案件時,應當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獨立作出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
因此,虛開發票案件,如有應當追繳的稅款,在移送公安機關之前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在移送公安機關后,可以依法《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行為人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
政策規定很清楚的說明,虛開發票少繳的稅款,需要補繳 再移送司法前或者移送后,稅務機關都可以做《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稅款。
這些政策規定,對于應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處理 說明的很清楚。
那么稅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決定,在案件移送前移送后如何處理呢?
根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
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對于虛開發票案件,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前,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移送后,是否需要再給予行政處罰,需要看司法機關的處理結論
如果司法機關已對涉案當事人判決追究刑事責任,則無需再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后,稽查局認為,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總結一下:
稅務機關做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影響案件的移送,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達到犯罪標準,就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但具體稅款數額及案件裁決依據,以法院認定的稅款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