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_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違約金嗎?
特邀律師
其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已經工作的年限,按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標準進行補償。
這里的一個月工資的指的是上一年度的職工月均工資。
其二,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要看合同的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則不需要支付;有約定就按合同約定辦理。
。到期不是解除,是終止。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約的,企業需要按每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和違約解除。協議解除和滿足法定條件的提前解除,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給付一個月工資的代替通知金以及員工每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如果是違約解除,一般由勞動仲裁認定,然后需要按補償的雙倍賠償員工。當然,如果員工自己提出的提前解除合同,企業不需要給任何補償。
不合理
一、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的合法合理性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基本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應當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后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立法本意在于給用人單位招聘準備時間,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權力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能放棄。即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小于三天/三十天,放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保護。但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則屬于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延長法律對用人單位權力的保護周期及保護范圍,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則需賠償5000元的合法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隨意克扣。如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例如,勞動者故意摔壞辦公用品,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或購買被同款被摔壞物品賠償給用人單位。
勞動者離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離職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即離職,并未直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自然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況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兩個月通知離職本身就不合法。
綜上,勞動合同上寫著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應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
參考這個觀點: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形,單位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你可以拒絕交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要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從字面意思來看,僅僅因為違法公司制度,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有點不合法。
最關鍵的是:只有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才不需要補償。如果提到的違反公司制度屬于嚴重違紀的行為,那就別想著有補償了。
另外,如果員工是一般的違反公司制度,比如遲到、曠工半天等這些情況,公司只能做相應的警告、教育等處罰,不能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公司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而要支付賠償金。
更進一步,即便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那還要看公司符不符合這種情況,否則一樣屬于違法辭退。
一、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并公示,有沒有征得工會(職代會)的意見。(前提是規章制度條款要符合法律法規)
二、有沒有將規章制度提前告知員工,并進行相應的培訓,形成記錄。
如果公司沒有做到這兩項,一樣的屬于違法辭退。
所以,以員工違反公司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怎么算?
一、屬于嚴重違紀的情況,一分錢補償金都沒有。
二、屬于一般違紀的情況,公司屬于違法辭退,要支付相當于2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沒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部分按0.5個月,半年到1年之間,按1個月算。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