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訂嗎_什么情況下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你好,公司要求你們那些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重新跟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公司單方面的行為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你們無固定期限合同工可以明確的拒絕這種要求。但如果公司要求你們簽,你們沒有拒絕,而是照辦了,又重新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這種雙方合意的合同就是合法的了。因此,重簽合同要三思。
同樣,你們公司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看樣子應該是大面積的調整了,不然也不會讓所有無固定期限的員工新簽合同。先且不談簽合同的事,就拿崗位調整來說,你們公司有沒有員工們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了,那么倒沒什么,如果根本沒有協商,就對你們員工進行調崗,這種行為就是不大合理的。
此外,調崗必然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所以你們公司對員工進行調崗的合理合法做法應該是先與員工協商調崗一事,達成一致之后,給員工變更勞動合同,對于那些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來說,即便調崗變更合同,還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因為調崗就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成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公司如果要這么做,那就是不合法的。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于調崗,也就是針對員工勞動合同里面的崗位約定進行調整,那么按照實際的改變,理應在合同里面對崗位進行改變就可以了,其他的一些內容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資發放日期等都不用改變的,所以從這個實際的道理上來說,也不能因為調崗了就把勞動合同的期限就改了。說句不客氣的,如果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改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你們員工的權益是會受到損失的。
但同時我要告誡你們員工的是,如果公司要求你們調崗的員工重新簽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們員工沒有異議,或者“敢怒不敢言“,遵從了公司的要求,違心地重新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這個過程就是合法的了,合同也就有效的。這里面的內在邏輯其實就是,公司與你們員工協商一致接觸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后又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在法律規定上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
因此,我勸你們在跟公司就變更勞動合同的事情上一定要提出自己的觀點,應該要求公司僅僅對崗位和薪酬進行變更,其他合同信息都不能變,所以也就不能把本來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給變成了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你們員工不同意這么簽,公司是不能強制要求的。如果公司強制你們這樣做,也好辦,到勞動部門直接進行投訴,要求公司撤銷新簽的合同,恢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那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可以簽新合同也可以維持原合同不變,因為原合同同樣是有效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愿,如果職工同意重簽,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新合同并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
如果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為,那么即使簽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想早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職工來說,可以拒絕重新簽訂合同。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至基礎上重新簽定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在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產生主體變更時,原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業沒有發生合并、分立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
如果公司需要重新改變薪資制度、工作時間等情形,員工可以要求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按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再續簽勞動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提問者所說的簽三次合同,如果第三次合同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說不僅能簽,而且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內容變更,合同日期不用變,還是原來日期
自己身體原因,單位讓主動辭職也合法。你也可以原因不辭職,繼續工作。如果工作不勝任,勞務派遣合同,最后單位是退工回派遣公司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調整崗位通常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中部分需要變更勞動合同。那么,那些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呢?
一、部分省市如廣東等把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變更合同視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
二、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崗位;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崗位。其他情形,通常應當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