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起算時間_剝奪政治權利,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特邀律師
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存在刑期起算問題;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刑期從有期徒刑和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如果執行期間被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與管制刑同時執行。
但是對于判處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計算沒有明確規定.不需要。判處了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是當然剝奪政治權利的。真正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從刑滿釋放后才開始計算的。假釋是有條件的釋放,假釋期間和監外執行期間仍然是在服刑,只是監管環境變化了,此期間當然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即使不被收監,仍然需要在刑滿后才繼續真正的剝奪政治權利。收監后不影響這一期限。也就說,不管中間是否有假釋或者監外執行的情況,剝奪政治權利都要從刑滿釋放那一天起計算
一、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注意上面的D選項為什么是錯誤的,是因為D選項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這兩個字要注意,所以,這個答案應當說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當然適用于主刑期間”。
這句話沒有說,所以錯誤! 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