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要件_商業誹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特邀律師
商業誹謗行為是指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虛假信息,對特定商事主體的商譽、商品或服務進行貶低和詆毀,造成其商譽、商業利益損害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在客觀上實施了商業誹謗的行為,即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虛假信息的行為;在主觀上出于故意,目的是為了敗壞特定商事主體的商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表現為行為人無中生有的編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虛假事實并向眾人擴散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指誹謗他人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影響極壞等情況。
其中,客觀構成要件有四: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2)須有向他人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無論訴狀中如何描述,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均不能稱任何情況為“已核實”,且訴狀是不會向社會公開的,顯然不屬于構成誹謗罪的情形。
“我和2的白日夢”
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要件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主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主體的特定性——經營者。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者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對經營者的誹謗或詆毀行為,因為不具有商業競爭的特性,不能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
2、行為人主觀目的性——貶詆競爭對手。行為人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必須出于故意,并且目的就是為了使競爭對手減弱或喪失競爭能力,從而謀求自己的不當利益或競爭優勢。如果經營者過失散布了虛偽事實,使競爭對手受到損害,即使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構成商業詆毀。
3、行為侵害客體的特殊性——商譽。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譽包括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兩部分內容。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的評價;商品聲譽則是社會對某一特定商品的評價。
4、行為的客觀表現——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捏造是指無中生有、假造事實;散布是將捏造的虛偽事實擴散傳播。如果經營者散布的不是虛偽事實,即使是造成不良后果的,也不屬于商業詆毀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