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告勞動局要錢嗎_拖欠員工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
特邀律師
你好,如果您是一名農民工,您關注并深入詳細看一下“勞動者之哥”,阿哥已經講了一些討薪的“實招”,如勞動維權“四種途徑”等,歡迎大家活學活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機關保證《勞動法》實施的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與企業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責令用人單位或企業限期整改,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現在還可以把欠薪行為嚴重的企實上報省、自治區列入欠薪“黑名單”,利用誠信制度進行聯合懲戒。同時,國家已經把惡意欠薪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不依法履行支付義務的企業與法人或相關負責人,以惡意欠薪罪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總之,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會依法依規維權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更好發展!
以上是“勞動者之哥”的真實看法與經驗,如有什么需要幫助與提問,歡迎留言與關注,咱們群策群力,共同維護每個勞動人民和廣大農民工兄弟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賬單等。相關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這要看你拿不到工資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單位的原因,你會有勝算的,但如果是個人的原因,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所有員工或者是大部分員工沒有拿到工資,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單位的原因,如果是少數人或個別人沒拿到工資,很有可能是個人的原因。
一、如果是因個人原因沒有拿到工資的,就應該認真的分析自身原因,查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取得單位(企業。下同)領導(老板。下同)的諒解,及時地拿到自己的勞動報酬。如果去投訴,只能激化矛盾,使問題復雜化,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
二、如果是單位原因拿不到工資的,除了單位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周轉困難,一時拿不出錢來給員工支付工資等客觀因素外,還有單位法紀觀念淡薄,經營管理混亂,故意拖欠員工工資和加班費,嚴重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等主觀因素。
對于因客觀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資問題,可先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單位領導協商,讓他們給出支付工資的時間表。對于在協商約定的時間內沒有支付工資和單位因主觀因素拖欠工資的,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還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起訴,依法追討工資。同時,還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群眾工作部門和群眾來信來訪接待部門進行投訴和反映(這條在元旦春節和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前及期間是比較管用的。可以和前三條同時進行,也可以放到最后單獨實施)。
三、此類問題,不管怎么操作,都有投鼠忌器的成分在里面。因此,一定要注意維權的方式和方法。如果人多,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進行維權;如果人很少,特別是只有一個人,一定要有心理和思想準備,因為通過上述方式維權,就意味著要辭職(你可以贏得這一次,但在以后你會輸掉N次,永無翻身機會),所以,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走這一步。如果工資數額不多,且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圍內,就可以果斷的放棄,體面體辭職,另尋它途,或許柳暗花明又一村呢。
你好,從我多年的職場經歷以及已知的員工維權案件來看,可以明確的跟你說,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維權的主要途徑就是找勞動局,而且效果也是不錯的,所以拖欠工資找勞動局有用。
去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一份關于勞動者維權的大數據統計報告,顯示約87%的員工在面臨企業侵權的情況下會選擇找勞動部門投訴維權,這其中約60%的投訴案件都得到了有效的處理,這其中就有一部分是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的維權案件。可見,員工找勞動局幫忙要回企業拖欠工資的事是沒問題的。
通常情況下,員工面對企業拖欠工資的處理程序是先找企業負責人交涉工資發放事宜,看能不能內部協商處理。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員工可以先到勞動部門下設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問題,看能不能得到解決。如果勞動監察大隊沒有解決員工反映的問題,那么員工就到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一般走到這一步,大多數員工的維權案件都可以得到解決的。萬一仲裁都無法解決,那么剩下的只能是走法律訴訟程序了。
除此之外,員工還要注意一點,就是投訴企業拖欠工資的事情既可以在職維權,也可以離職之后維權,員工可以視情況選擇。如果不想在拖欠工資的企業里面干了,那么建議選擇離職之后再維權,這對員工權益的維護更好。因為員工除了要求企業必須補發拖欠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就需要勞動仲裁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標準為干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干滿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算,也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所以經濟補償這一塊,員工可以根據自己在企業實際干了多久精確計算出來。
以上就是員工在面對企業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如何解決的一般思路和方法,但總的來說主要都是依靠勞動部門解決的,所以欠工資的事找勞動局是有用的,因為這是勞動局該管的,不找它們又能找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