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可以取保候審嗎_共同犯罪能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1、先取保又批捕的做法,只要符合條件是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批捕后,甲還能再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刑事訴訟法》規定,(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甲、乙能同時辦理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辦理。
4、他們這種情況的量刑是:受賄數額較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退贓,認真態度好,還可以判緩刑。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到期只能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不可能延長取保候審期限。而是否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要看是否有不利于題主的新證據出現,是否有充分理由變更強制措施,換言之,不能完全排除有這個可能性。
但一般情況下,如果案件沒有移送審查起訴,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已經達十二個月,基本可以判斷該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此時公安機關要么撤案,要么對該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
鑒于題主的提問涉及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故公安機關很有可能正在偵查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估計撤案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該犯罪嫌疑人確實依法不夠刑事處罰的,建議向公安機關申請對該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不用再經歷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了。
而且,特別是這種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過程,遺漏了一個作用不太重要的犯罪嫌疑人的事還蠻常見的,所以需要以合適的方式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由于不清楚案件事實、證據,謹此建議。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辦理取保候審,也有可能撤銷案件。我們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這個問題。
一、立案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轄范圍,受理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轄區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二、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在調查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三、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將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以偵查終結案件。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案件事實清楚
- 證據確實、充分
- 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 法律手續完備
-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起訴
偵查終結的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將案件的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通過公安機關辦案的步驟可以得知,偵查終結和起訴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辦理的案件達不到這個要求,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如果已經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釋,對于故意傷害案(輕傷),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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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刑事被告人取保侯審也‘’必須出庭‘’,只有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才可以不參加庭審。
一,作為刑事共犯,必須出庭。所謂‘’刑事共犯‘’,簡單的說就是二人以上經事先共謀或雙方心知肚明相互配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相比較社會危害性要大,同時只要嫌疑人沒有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檢察機關會依法一并提起公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一旦被提起公訴必須出庭,不得缺席審判。
二,如果作為‘’刑事共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確認: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協從犯、既是從犯還具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等法定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依法必須或可以作出刑事不起訴決定的,可以不出庭。
三,如果作為“刑事共犯"在檢察機關己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庭審需要被通知出庭時這時你已不是作為被告人身份而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出庭不是受審而是‘’出庭作證‘’了。
四,至于‘’取保候審‘’僅僅是一種針對被刑事立案后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不被羈押、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它并不決定是否出庭。一旦檢察機關以被告人身份提起公訴,‘’取保候審‘’到法庭開庭時就必要到庭接受審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