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罪不可以取保候審_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
特邀律師
如果重犯,可能無期或死刑的,一般不會取保候審。司法實踐中,一般是3年以下的才取保候審。嚴重疾病,可能造成重大殘疾或死亡的也可以取保候審。搶劫罪中如果是主犯,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
要回答題主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幾個問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什么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最后才能真正明白,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審,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被判決無罪,有可能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罰,可能既判罪又判刑。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后怎么處理?
- 對于不應當拘留的,立即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 符合逮捕條件的,提請批準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了能夠取保候審的情形: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什么情形下不能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2修訂)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這一條規(guī)定,不適合辦理取保候審的包括以下這幾種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具有自傷自殘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嚴重犯罪的嫌疑人。
從上述取保候審的概念和條件中可以看出,取保候審有一個實質條件,即不至發(fā)生社會危險,不妨礙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司法實踐中,根據取保候審的實質條件,有下列情形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辦理取保候審:
但是注意:即使是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但符合上述刑訴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第三、第四中情形的嫌疑人,仍然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不能取保候審會判刑嗎?
結論是:不能取保候審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被判決無罪,有可能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罰,可能既判罪又判刑。
理由: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都不是判刑的先決條件。判刑的先決條件是嫌疑人構成了犯罪。只有行為成立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符合逮捕條件,又具有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則應當辦理逮捕。但是,并不意味著嫌疑人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成立犯罪,還有待于法院的判決。只要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雖有犯罪事實,但犯罪構成要件并不齊備,如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等,法院完全可能作出無罪判決。事實上,現代司法實踐,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例越來越多了。法院還會根據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態(tài)度等綜合犯罪情況,分別作出判罪免刑和判罪判刑的不同判法。
拓展資料: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根據以上規(guī)定,結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并沒有對罪名的限制,但要符合法定條件。
依我之見:既然已經因毀壞公私財物罪被判了刑,就‘’不能再辦理取保候審‘’。
為什么不能再辦理取保候審呢?
一,顧名思義‘’取保候審‘’,其中的‘’候審‘’,通俗地說法是等候審訊丶審查丶審判的意思。既然提問者敘述說‘’犯人已經因罪被法院判了刑‘’,法院已審判了,還怎么會去"候審‘’呢?
二,‘’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丶檢丶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既放在社會上不致危害社會,并由財保或人保‘’隨傳隨到‘’依法作出的刑事強制措施。既然是‘’辦案過程中‘’,而本案例提問者敘述已判決了,如果該判決在法律上已生效的話,整個刑事訴訟已經結束了,怎么可能再去辦理什么‘’取保候審‘’!請問一一案件卻辦理結束了還‘’候審‘’什么呢?
可能提問者表述錯誤將申請‘’假釋‘’或‘’保外就醫(yī)‘’當成很多人的口誤取保候審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