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_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后的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4、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5、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6、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該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企業性質劃分是中國為了區分企業開辦者性質或者叫投資主體類型,分為國有,私營,外企和中外合資企業。國營中又分為央企,省屬和一般國企。
私營企業中,有股份制企業,個私企業,后來為了鼓勵私人辦企業,允許一個人辦理有限公司,也就是一人或個人獨資企業。
外資企業一般分為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又有國資合資和私人(私企)合資。
個私經濟中,有個體戶和一人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區分為,個體戶在經營中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獨資有限公司承擔注冊資金等同有限責任。
當然,從公司性質方面說: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承擔無限大的經營責任,比如你辦了一個工廠,沒有有限責任,如果破產了,經營者欠債一個億,而資產拍賣三千萬,經營者需承擔一個億的清償責任,而有限公司,就只需要以那三千萬去清償債權人,企業主不需要額外再拿出錢來還剩余的七千萬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因出現某些法律事由而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解散,指分散;離散。語出《書序》:“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 民法:是指法人因其目的事業完成、法人成員會議作出解散決議、法人章程所規定的存續期限屆滿或解散事由發生等而自動終止。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6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之一,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這句話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