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考試罪 哪些考試_代替考試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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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涉嫌代替考試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考試作弊罪 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組織考試作弊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刑法修正案(九)》 第25條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一是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試目前未予具體列明,但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范圍之內;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新增加一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