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公證遺囑_公證遺囑怎樣撤銷?
特邀律師
眾所周知,在各種遺囑的形式里面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在日常生活中也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訂立公證遺囑,但是事情難免會有變化,訂立遺囑的人可能會想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那么公證遺囑如何進行撤銷呢?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指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使其全部或者部分不發生效力,前者稱為遺囑的撤銷,后者稱為遺囑的變更。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遺囑的明示變更或者撤銷
主要指遺囑人在新訂立的遺囑中,明確表示撤銷或者變更先前所立的遺囑。不過遺囑人所訂立的新遺囑需要符合繼承法所規定的要件,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能以公證遺囑的方式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遺囑的默示變更或者撤銷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遺囑人故意破毀遺囑的,破毀公證遺囑時須將遺囑人保存的正本與公證機關保存的原本一并銷毀,方可以引起撤銷遺囑的法律效果。
通過對以上遺囑變更和撤銷的了解,想必我們可以知道上述案件的結果:李某的兒子是有權根據公證遺囑繼承大部分財產的。原因就在于李某當眾燒毀公證遺囑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證遺囑的變更要件,所以原來的公證遺囑依然有效。
最后,英淇繼承律師團隊特別提示:如果您要撤銷公證遺囑一定要重新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里所說的公證遺囑不得撤銷,指的是不得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或變更,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后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只有遺囑人本人向原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撤銷申請,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代理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
1、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2、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
3、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說法: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高于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您好,題目描述給出的信息有限,且較為模糊,答主理解的意思是,母親留有遺囑,但是公證時公證處并沒有按照母親的遺囑進行公證,即公證的事項不是母親的遺囑,而是法定繼承。其他繼承人有沒有拿出其他遺囑并按照該遺囑進行公證,題目描述沒有特別說明,因此按照一般情形,公證的事項應當是法定繼承。
為何沒有按照題主母親的遺囑進行公證,第一種情形可能是題主并未拿出母親的遺囑,而參與了法定繼承公證。雖然公證都涉及遺產分配,但是公證的事項是遺囑還是法定繼承,關系著題主有關母親遺產分配的范圍,也就是說涉及的雖然都是父母的財產,但是由于遺囑和法定繼承對財產的處分內容不同,導致題主可以繼承的財產范圍發生變化。有遺囑卻不拿出來,去做法定繼承公證,按照法定繼承分得的財產又少于按照遺囑分得的財產。最不利的情況是,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題主相當于以行為放棄了對相應財產的繼承,可能要承擔經由該繼承公證獲得的財產少于經由遺囑分得的財產之不利后果;
第二種情形,遺囑有效力瑕疵。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八條,題主母親的遺囑處分了他人的財產,遺囑部分無效,公證機構將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財產納入到法定繼承公證之中,導致題主少分財產。生活中最常見的情形就是父母之間未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父親先于母親去世,父親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后來母親去世時立遺囑處分了應當由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獲得的父親的遺產部分。此時,題主按照繼承公證分得的財產可能少于按照遺囑分得的財產;或者是,母親的遺囑并未將全部財產處分給題主,各繼承人根據母親的遺囑進行繼承,并對遺囑繼承進行公證,公證機關就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部分即無效部分不予公證,僅對有效部分進行公證,爾后各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進行財產分配,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財產走法定繼承,從而題主少分了財產;如果遺囑不規范,不符合法定形式、欠缺要件等導致遺囑全部無效,公證機構顯然不能對無效的遺囑進行公證,根據各繼承人的申請,只能對法定繼承進行公證,參考情形一。
第三種情形,遺囑沒有瑕疵,做繼承公證時題主也曾出示,公證機構仍然對繼承進行公證,侵害了題主的利益,公證程序出現瑕疵,也就是說問題出在公證機構。這種情況,題主可以向作出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經法定程序撤銷公證書后,題主可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解決爭議。
以上只是泛泛而言,屬于算命,究竟屬于何種情況,遺囑的內容為何、效力怎樣、公證時是什么情況、公證的事項是什么、效力如何等,需要審查清楚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
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允許撤銷的。你可以做一份新的房產遺囑,然后把新遺囑拿去公證一下就可以達到你的目的。因為遺囑是以最新立的那一份有效。《繼承法》規定: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