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相關法律規定_以物抵債,該如何走法律程序?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的以物抵債協議何時生效?
我個人認為:是主合同與附加合同的關系,為了保證主合同即借款債權一方交易安全的擔保性協議。以及諾成性和實踐的結合。
1,主合同,借貸合同合法有效,擔保合同就有效。
2,根據自治原則,借貸合同是如何約定在什么條件和時間生效。
3,前者主合同中約定擔保方式是諾成性合同,后者以物抵債是實踐性合同。
總之,當借款合同中雙方簽字捺印生效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之時,以"物"抵"債"的協議就開始生效。
根據物權法28條和民訴法解釋493條,收到法院以物抵債裁定時,即取得物權,即便不辦理過戶手續,也不影響取得物權。
根據物權法31條,以裁定方式取得物權后,當需要再次處分該物時,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方能處分。
建議及時持以物抵債裁定去辦理過戶手續,因為此時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如該他人擅自處分抵債物,第三人憑借對物權登記的信賴,可以根據物權法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條取得物權。這就造成您憑借抵債裁定取得物權,第三人根據善意取得取得物權,兩相沖突時,法律保護后者,您的利益將嚴重受損。
可以強制執行
當然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通俗理解是法院保護你權利的時間。即便超過訴訟時效,你仍舊可以起訴,人民法院仍舊應當受理,只是對方如果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你就喪失了勝訴權。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但是訴訟時效有中斷規定。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中斷具體到你的案件指的是你向債務人主張過還錢,訴訟時效就可以重新計算。
你的事情,有兩種可能,我舉例說明:
①你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是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后,你們雙方又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舉個例子,假設張三欠你50萬,約定2016年3月1日歸還,但2019年5月1日,張三和你達成了用房子抵債的協議,后這個抵債協議被確認為無效。抵債協議中,如果關于債權有描述,可以視為對債權的再次確認。沒有超出訴訟時效。
②你的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這種情況下以物抵債協議違法,不會影響原債權的訴訟時效。
③如果你們是在打欠條時同時寫了以物抵債。如今欠李四現金一百萬,借期三個月。到期不還用XX房產抵債。這種約定屬于流質條款,以物抵債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整體欠條和欠款合同的效力,訴訟時效仍舊從欠條上所載的應當還款的期限時起算。
總之,你所說的以物抵債協議違法,是在原借款合同中就寫了以物抵債條款還是債權到期后才另寫了以物抵債協議?你沒有說清楚。不好做出具體判斷。
對于以物抵債這個問題,很多當事人由于約定的不恰當,很有可能變成流質條款或者流押條款而導致無效,所以,對于這方面還是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在這里可以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以物抵債簡單地說,就是指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的金錢債務的時候,雙方約定可以用一定的實物來代替原來的金錢債務,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
所以,在這里面存在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這個實物所對應的價值是否與之前的債務價值是相等的。
舉個例子,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的債務,但是債務人用一套房子來抵消這個債務是否合理或者公平呢?那么就要看這個房子到底價值多少錢?如果這個房產恰好價值100萬,那么這個債權債務是對等的,但假如房產價值500萬,如果債務人用該房產來抵消債務,是不是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了?而且債權人額外獲得的400萬左右的利益也涉嫌超過了我們國家的法定利率標準。
所以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債務人的債務還沒有到期的時候,事先是不能夠在條款當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所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就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因為在債務沒有到期的時候,債務的金額還沒有確定,事先這樣約定,有可能損失債務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想要以物抵債,必須等到債權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和債權人重新商定償還債務的方式,才可另行約定。
所以,以物抵債不是不可以,也不是絕對的無效,關鍵是要看約定的時間,以及所抵用的財產價值是否相等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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