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變更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_貸款利息未經(jīng)擔保人同意變更?
特邀律師
貸款利息未經(jīng)擔保人同意而變更的,擔保人應當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需要區(qū)分以下情況確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
1、利息變更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即利息減少),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2、利息變更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即利息增加),保證人對增加的部分利息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法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這要具體分析。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債權人即出借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樣保證人就不需要再承擔責任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里的貸款人包括銀行、出借人。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自然解除。所以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了。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了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原則上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和債權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人和債權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是指在單獨的保證合同中或者借款擔保三方協(xié)議中,有關于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的,還是有承擔保證責任不得免除。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可以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jù)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這里盡管沒有明確借款用途但從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角度,變相減輕了保證 人的責任,所以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供參考!愿意就此溝通。
能變,得看你具體想變啥。合同相對人不變只變數(shù)額或者變更債權債務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再或者變還款期限。如果不變人只變數(shù)額,經(jīng)擔保人同意變更的話,擔保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未經(jīng)擔保人同意的話,變數(shù)的兩條路:一、變更的數(shù)額小了,擔保責任不變;二、擔保的數(shù)額大了,擔保人在原來的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變人:債務人變了,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變了,擔保人仍擔保證責任。還款期限的變更:變長的話,擔保人只在原來的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變短的話,影響不到擔保人的利益。
律師大劉說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限仍以原合同約定期限為準。
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規(guī)定,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履行期限作了變動,如果沒有經(jīng)過保證人同意,那么保證期間以原合同為準。
那保證期間如何起算呢?
對于一般保證。
如果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那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
對于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例如約定保證責任直至本息還清為止,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兩年。
保證期間能否超過兩年?
我國擔保法允許當事人在保證期間上意思自治,且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2005年,最高院對天津高院回復,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間超過兩年,應當認定約定有效。
但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后,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