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權是不是形成權_形成權和什么權是相對應的?
特邀律師
形成權的權利人得以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催告權顯然不是形成權,他只是催告對方快點作出決定或行駛權利,并不能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而催告權也不屬于請求權,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請求權一般包括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等等。
而司法部輔導材料卷三57頁說: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要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故屬于形成權。這樣答案就應該是ABCD2000年的考題,試卷二第51題,題目如下:A:對越權代理的追認權B: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的催告權C:受遺贈人于知道受贈的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權利D: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權a.形成權只能通過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并非形成權c.債權人撤銷權屬形成權d.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參考答案:bd因為,權利人以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既可變動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可變動他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前者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合同撤銷權,后者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學者通說認為,形成權的本質特征是權利人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至于所變動的是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是他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重要,故將依單方意思變動法律關系的權利,統稱為形成權,不再區分是變動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是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有少數學者(如臺灣學者鄭玉波、大陸學者梁慧星)則把形成權定義為以當事人單方意思變動自己與他人之間法律關系是的權利,而把單方意思變動兩個他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利稱為可能權。債權人的撤銷權是依債權人的單方意思變動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依鄭玉波、梁慧星先生的觀點,這種權利就應被稱為可能權,而非形成權。依效力進行權利分類: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形成權:依單方意思表示變動法律關系的權利。具體層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權--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法定抵銷權、遺贈的接受與拒絕、選擇權、債務免除。在真題與輔導書沖突的情況下,依據真題大于輔導用書,權威老師說法大于一般教材,主流觀點大于一般觀點的標準,依據司法部煮熟的鴨子-嘴硬的特點以及有了錯誤拒不改正的毛病,在2007年司法考試中還是應當認定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1、催告權: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復的權利。催告權屬于請求權的一種。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2、撤銷權: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恢復原狀,并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對財產的不當處分行為而受損害。擴展資料: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產生效力。日本判例理論上認為,依請求權說和這種說,詐害行為僅在共同擔保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不及于沒有參加撤銷權訴訟的債務人,對于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亦不生任何之影響。原狀恢復作為撤銷的效果,僅在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相對的關系上發生,債務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權利。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形成權指權利人通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系的變動需要該關系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么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系就會發生變動。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