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收集的基本原則_怎樣收集領導的違規證據?
特邀律師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針對刑事審判的具體情況,在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證據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法庭質證原則。
對物證的審查判斷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審查物證是否真實。物證的特點是比較穩定,所反映的事實一般不易發生變化。但問題的關鍵是物證必須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著重審查物證是不是復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證因為自然因素的影響而使其信息內容發生改變,在審查判斷時就要注意,有無這種情況。2.審查物證的來源。司法人員收集物證后,必須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處,以此發現問題。3.審查物證和案件事實有無客觀聯系。證據的相關性屬性,對于物證來說,尤為重要,因為它自己不會“講清”它與案件的客觀聯系,需要予以認真審查。4.檢驗、審查物證的外形、屬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時間、條件的變化對這些特征的影響,如褪色、變色、變形、缺損、變質等。5.判明每個物證在整個案件證據體系中的證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個物證所具有的信息內容及對案件的證明價值。對物證的審查判斷,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證人等有關人員辨認,科學技術鑒定,或采取將物證與物證、物證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物證與自然規律和客觀情理結合起來進行審查等方法。從表面看來,對物證的審查判斷,發生于對物證的發現、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實它貫穿于物證發揮證明作用的始終。從發現物證開始就需要對其進行審查判斷,只不過是隨著案件辦理過程的進展,有著程序和側重點的不同而已。
謝謝悟空問答邀請。
擺在面前的問答題,讓人感受到題主對所在部門的領導意見大、矛盾深。不然的話,怎么會產生收集領導違規證據的念想呢?佩服題主的勇氣與膽量。但作為一個有工作經歷的職員,不要忘記沖動是魔鬼這句話。對待領導和矛盾,對待萬事萬物與環境,一定要理性、冷靜、遇事三思的胸懷來面對處理,才能避免引火燒身的惡果……
在現實社會里,靠個人行為來收集領導的違規證據,談何容易。不知道題主認真思考過沒有,自己與領導是否工作在一個層級層面,自己融入到領導的生活圈工作圈沒有,自己想問題看事物是否換位思考?可以這樣說,盡管你與領導朝夕相處的工作,卻依然是身處在內外有別、背靠背的環境里……
身處背靠背的工作環境里,來收集領導違規證據,難度與風險并存可想而知。收集證據千頭萬緒,牽涉到的人和事面廣繁雜。當你在收集證據時必然要與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此時刻的你,就不怕領導的耳目為其通風報信;就不怕落個誣陷領導干部的罪名;就不怕領導打擊報復端掉你的“衣飯碗”!再說,個人行為、私下收集起來的證據合法嗎?有證明力度、可信嗎?就是鬧到法院里去,個人私下收集證據,法院是否采納還是一個大問號……
放下私自收集領導違規證據的意圖吧,相信各項法規、制度與章程日益完善健全嚴格,做一個正直正派的人。對于領導干部違規、違紀甚至是犯罪行為,可以逐級向紀委、監委進行實名舉報、留下聯系的電話號碼。這樣的舉報途經,很有光明前景!
1、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是當今世界刑事訴訟奉行的基本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刑訴法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不僅是文字表述的變化,更是一種觀念的變革,在證據概念上已經由“事實說”改為“材料說”。
2、程序法定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边@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刑訴法解釋對每一證據種類都較詳細的規定審查與認定標準,還規定排除規則,即何種情形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何種情形下不補充或合理解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辦案人員對證據按標準審查、核定,按規則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機關證據認定標準統一,證據排除規則一致。
3、法庭質證原則 刑訴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確立了法庭質證原則,要求證據必須經過正式的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在極個別案件里存在審判人員將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現象,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這自然不能一概而論。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基本的舉證原則。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或抗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舉證或證據不足,那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對于法官來說,屬于裁判者地位。裁判,那就應當保持中立。如果法官幫著原告或被告收集證據,那自然會讓大家對其中立性地位有所質疑,進而對裁判結果有異議。
對于法院來說,調取證據的權利是毋庸置疑?!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當事人能夠收集到的。很多證據是在其他單位所保管,當事人根本無權取得這類證據。所以對于這類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調取證據。按規定,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所以我們不能說法院調取證據便是幫助被告,便是對自己不利。畢竟,這些證據都是客觀存在,并按法律程序依法調取的證據,不存在不公平或不正義的問題。
當然,有些證據,法院自己也是可以依職權調取。 按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的情況還是相對較少。按規定,這類證據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涉及身份關系、虛假或惡意訴訟等情形。
關于證據的收集,應該本著有利于案件偵破,或者立案的原則進行,也就是說,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即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合法性原則。一是主體合法,即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必須由偵查人員主導,由相關技術人員協助配合予以進行。二是程序合法,即應依法收集、存儲、傳遞、出示電子數據證據,并載明其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必要時需配備 見證人員。三是來源合法,即電子數據所依附存儲介質和設備獲取的合法性。 2.及時性原則。由于電子數據具有唯一性,一旦滅失便難以恢復,及時取證要求在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顯得尤為突出。 3.全面性原則。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必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地進行,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電子數據,以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專業性原則。基于電子計算機和信息技術而存在的電子數據,無法完全依靠傳統 刑事證據收集技術,為了保證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應在偵查人員主導下,由專業技術人員借助專門設備和技術手段,遵循一系列專業操作規范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提取和固定。 5.無損性原則。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應避免不當操作,始終確保涉案設備和運行環境的一致性,對存儲介質的保存應遠離磁場、高溫、灰塵、潮濕的環境,避免造成電磁介質數據丟失,確保電子數據的無損狀態。
中國的法律不是由法律自身來定性,而是不同的執法者對法律不同的解讀,產生出不同的法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