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拘留擔保人條件_行政拘留擔保人的條件?
特邀律師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的規定,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實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主體和時間條件。即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是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且有一個“時限”的規定,即申請暫緩執行既可以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執行前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社會安全條件。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適用程序也作了規定:一是受理被拘留人提出的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二是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社會危險進行審查。三是對擔保人進行審核。四是作出決定。
①與本案無牽連;
②享有政治權利;
③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④當地人,有固定住所;
⑤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復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也就是說,“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換言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條件是只能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適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