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_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系有哪些呢?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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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股東的出資,不管隱名股東投資時隱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出資人不具有股東身份,不能以股東名義對自己的出資行使股東權,但對于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法律仍應給予保護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4、無論隱名股東還是顯名股東對公司債務均只承擔有限責任。5、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與“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并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6、股東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歡迎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您
這要針對具體情況進分析,可能是委托關系也可能是債權債務關系。 否為委托關系,要看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協議內容或實際行為。如協議簽訂后,隱名投資人有領取紅利的行為、或日常的管理公司的行為等可推斷為出資的意思表示,如沒有這些行為,則應以借貸關系認定;再者,隱名股東的委托關系,是否告知公司其他股東,如沒有告知,這種委托關系的有效性也只限于當事人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法律上也只能認為是債權債務關系。
除了物權請求權等法律明確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以外,其他糾紛都有訴訟時效的問題。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也不例外。從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有限公司里隱名股東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約定是有效的: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的規定: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發生效力的,如無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題主問題是合伙企業法里是否有類似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不論是普通合伙還是有限合伙,都以合伙協議為基礎,更講究人合契約,同時承擔的責任也與有限公司不同,我個人認為如果有隱名合伙人,也是顯名與隱名合伙人之間的協議關系,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樣可以確權或要求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