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公務員出獄后養老金_公務員刑滿釋放后有什么待遇和規定?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可以用一句話肯定地回答你,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了,至于為什么呢?請繼續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性質來劃分,如果屬于編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劃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五種類型,是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凡是國家公職人員都要受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約束,犯了過錯,都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必要行政處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判處了有其徒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開除處分以后,事業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過去工齡不再計算。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日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沒有還沒有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是屬于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
對于已經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處有期徒刑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將會被取消。
綜上所述,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到現在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視同繳費年限以外,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如果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實際幾乎沒有繳費年限,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是肯定不會再享退休待遇的。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務員犯罪后開除公職,刑滿釋放后當然沒有養老金。
企業參保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監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發的《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后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公務員在職時職務違規,退休了被查處判刑,這是應得的處罰。刑滿后,不應該享受退休金,因為他們在職時,沒有盡職盡責,所領工資以經不能和職位匹配,如果再享受退休金,就是對人民利益的不負責任。
對于已經退休領取退休費的人員觸犯法律被判刑入獄的: 國家公務員退休犯罪入獄的,停發退休費,出獄之后也不再發給退休費。
凡是繳納養老保險企業單位退休的,犯罪入獄的,服刑期間停止發給養老金,且不補發。
出獄之后恢復發給養老金,并且參加今后養老金的調整。
退休之前判刑,出獄后若本人參加養老保險并滿十五年,可以享受養老金。退休之后判刑,判刑期間沒有養老金,出獄后按原來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判刑入獄的,出獄之后,不再享受退休待遇和醫療待遇
接受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都會開除公職,但是不會影響你的退休,只要你繳納滿15年的養老金(包含工齡),你都可以享受退休,如果你處罰后你還未到退休年齡,可以繼續工作到時間單位會幫你辦理退休,你沒有繼續工作那么可以作為自由職業退休。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判刑入獄的,出獄之后,不再享受退休待遇和醫療待遇。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后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