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_公司為什么不能收購本公司股份?
特邀律師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主要原因有兩點: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它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公司如收購本公司的股份,意味著它變成了自己公司的股東,使公司具有雙重身份,這會給公司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并使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壞,導致侵犯其他股東的權益。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實行股本充實原則,亦稱股本維持原則,即公司在整個存續期間必須經常維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現實財產,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則違背了股本充實原則,因為它必然會造成公司現實財產的減少,可能導致侵犯債權人權益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回購股份時
借:庫存股(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
貸:銀行存款
作為股份支付獎勵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銀行存款
貸:庫存股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借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