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出資一定要書面嗎_認繳未出資,股權轉讓如何計稅?
特邀律師
蔣老師觀點:股東未實繳出資也是可以轉讓股權的,需要注意的有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原值等問題。
想要開一家公司,肯定需要相關工商部門處獲取營業執照,而營業執照上面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注冊資金,這個注冊資金可以理解為公司的錢,注冊資金越多,就意味著公司實力月雄厚。而公司本身是沒有錢的,那么這個錢就需要各股東繳納到公司的賬戶里面去,各股東把錢放到公司賬戶這個過程就叫“出資”,對應的就會有出資方式。
出資方式
在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執行之后,企業注冊資金的出資方式就由實繳制出資變成了認繳制出資,我們就來看看這兩種出資方式的區別。
第一,實繳制出資
公司的營業執照上面寫的注冊資金是多少,公司的賬戶里面就要有多少錢,并且這個資金需要一次性到位,這就是實繳制出資。
實繳制出資意味著公司需要將大量的資金放到公司賬戶里面,這樣一來公司的發展必定是會受到影響,創業者想要注冊一家公司的門檻自然也就高了。這里說到的資金指的不僅僅是現金,也可以是房產、地產、商品等其他資產,但是需要出具驗資證明文件,也就是需要對房產等資產進行驗證,這些都是比較麻煩的事情。
第二,認繳制出資
區別于實繳制出資,認繳制出資并不需要準備營業執照上面那么多的資金放在公司賬戶里面,股東可以自主約定出資額(注冊資金)、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期限,并將相關想信息都寫在公司章程里面。
比如企業的股東自行約定出資額是100萬,出資期限為4年時間,第一年為40萬、第二年30萬、第三年20萬、第四年10萬,也可以每年25萬,或者將出資期限調整為10年。這樣一來,企業可以用于發展經營的錢就變得自由了,對于創業者來說沒有了注冊資金的門檻,可以一邊賺錢一邊籌資。
當然也有很多企業為了體現自己資金雄厚,將注冊資金填寫的過高,而實際上自己無法承擔起這樣的出資額度,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交不上,工商部門就會要求限期到位,一旦被認定為虛假出資,很有可能要面臨出資差額5%-15%的罰款,所以還是要扥局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約定出資額。
未實繳出資
結合目前認繳制出資方式,我們知道企業的注冊資金并不是一次性繳納完成的,而是每次繳納一部分,所以才會出現為未實繳出資的情況。
第一,什么是未實繳出資
假設注冊資金100萬,出資期限為10年,每年10萬元,現在已經過去了3年,繳了30萬,還剩70萬未繳納,這里的100萬就是認繳出資額,已經繳納的30萬就是實繳出資額。如果公司股東沒有按照章程繼續繳納剩余的70萬,那么剩下的70萬就是未實繳出資。
第二,未實繳出資繳不起了怎么辦
很多時候因為股東約定的注冊資金過高,而企業的經營狀態并不是那么理想,就會出現認繳期限到期后不能繳齊的情況。如果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了,可以直接注銷或者轉讓;也可以修改章程,將認繳期限延長;還可以去工商局變將注冊資金調低;還可以將公司股份直接進行出售,也就是賣股份。
所以說如果公司的股東未繳納出資,是完全可以將自己的股份進行出售的,一般在出售股份的同時,股東對應需要承擔的繳納出資額的義務也“出售”出去了。
未實繳出資轉讓股權注意事項
有很多接受轉讓股權的人(受讓人)沒有對未實繳出資情況了解清楚,在簽訂了轉讓協議之后才知道需要承擔出資的義務,而后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根據之前的判例可以知道法院并不會支持,那么在未實繳出資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呢?
第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里面會寫明關于認繳出資額的繳納期限以及股東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出資義務的條件都不成立,股東自然就沒有出資義務, 所以也不存在說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也有可能沒有出資義務,這時受讓人就更加沒有出資義務了。
第二,受讓人是否知道未實繳出資
其實作為受讓人是有義務去了解公司的狀況的,如果受讓人知道股東未實繳出資,受讓股份之后在受讓了股東權利之后,同樣需要承擔對應的出資義務的。
如果受讓人不知道股東未實繳出資,根據公司章程如果股東出資義務還沒到期,那么受讓人做為新股東還是要履行出資義務的,但是原股東和受讓人之間是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的,原股東有義務將股權尚未出資告知受讓人,如果受讓人確實不知情,后續可以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第三,股權原值
股權原值涉及到繳稅的問題,如果股東真的沒有出資,那么工商現實的股權原值肯定是0元;可能原股東都有出資但是沒有去工商登記變更,這些出資應該是要被認為股權原值的,按時工商有可能不認,那么股權原值還是為0元。但是往往稅務機關會根據“凈資產份額”來確定股權收入,但是稅務拿到“凈資產份額”和實際的也不一定對,所以在稅務這一塊出入可能會比較大。
第四,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就是原股東和受讓人之期簽訂的協議了,很多人就會在這個協議上面動心思,交給工商的合同上面寫明0收入、0成本、應稅所得額也還是0元,而實際上再簽一個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是未實繳出資,那么一般轉讓價格會低于原股東的墊資,這也是所謂的“陰陽合同”。一旦被稅務查到也將要面臨罰款的問題,上面也說到稅務往往不會認可股權轉讓的收入為0元。
綜上所述:股東未實繳出資是能夠出售股權的,受讓人在獲得股東權利的同時也應該承擔起出資的義務,至于注意事項,則多需要圍繞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必然是不能違背法律。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而隨著2013年我國《公司法》的認繳制改革,實踐中越來越多投資者以認繳出資但尚未實繳出資的股權進行轉讓。對于此種股權轉讓的收入和原值如何確認,如何計征所得稅,經常成為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目前,國家對于此種情形的所得稅處理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本文結合我國稅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對此種情形的涉稅問題進行分析,以饗讀者。
一、個人所得稅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家加強對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豆芾磙k法》對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首先來分析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此外,《管理辦法》賦予了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即在稅務機關有理由認定股權轉讓收入不公允時,稅務機關可以參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作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執法依據,《管理辦法》把“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作為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明顯偏低的依據之一,并將其用于最常用的“凈資產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確定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在很大程度上 影響了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及納稅人的稅負。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再來分析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如何確定。實踐中,征納雙方的爭議焦點也在如何確定股權原值上。在認繳制下,投資者轉讓的股權可能只是認繳出資,并未進行實繳或未足額實繳。在此情況下,股權原值是認繳的出資額,還是實繳的出資額呢?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而對于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管理辦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第五款中規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廣西地稅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4項明確規定,自然人股東未繳足資本的部分不得計入股權原值。
對于合理費用的確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廣西《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繳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印花稅“財產轉移書據”稅目的征收范圍,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分別繳納印花稅。此外,在股權轉讓中發生的資產評估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也是合理費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計征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
實際上,就單筆股權轉讓而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上,除適用稅率不一樣外,基本的稅法原理和計稅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個人所得稅是分項征收,對于單筆股權轉讓產生的所得,自然人投資者應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股權轉讓所得是投資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業最終要不要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要從企業在該年度的整體的盈虧情況去看,并且還要考慮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虧損,因此對于企業而言,即使該筆股權轉讓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著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關于轉讓未繳足資本的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應以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從《管理辦法》可以看出,股權轉讓收入包括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減除的股權原值則執行實際支付原則和避免重復征稅原則。股權轉讓是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部轉移,未履行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如果后續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轉讓價格不包括未繳足的出資額,轉讓收入相對較低,未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也不應扣除;如果后續的出資由轉讓方承擔,轉讓方需要在轉讓前繳足認繳資本,轉讓價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資額,允許扣除的股權原值也應包括其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企業遇到這類問題時,應與稅務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同時,就越來越普遍的認繳制下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行為,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其中的稅務處理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內部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或不同意。
《公司法》第71條有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另一股東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最好提前通知該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為資合公司,更是人合公司,僅三個股東,兩人之間進行轉讓,不通知第三人,不怕栽下刺?
2、盡管有股權轉讓協議,但到工商進行股權登記變更,還需要用到公章,公章一般公司實際控制人管理,為了順利變更也得提前知會實際控制人。
當然前述的內部轉讓,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可能轉讓有瑕疵或無效。
以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復雜些,可詳見公司法137-141條的有關內容。
如果股東認繳出資大于實際應繳金額,按照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門登記的認繳金額來承擔責任,股東需要繼續出資至認繳出資額度。 對于股權轉讓書,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價格及相關責任承擔?!?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