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安全風險抵押金_安全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特邀律師
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fā)[1994]118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yè)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
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jiān)察機構應責令企業(yè)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再有,勞辦發(fā)[1994]256號文件,對“關于國有企業(yè)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能否參照執(zhí)行勞部發(fā)[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的復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yè)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yè)立即退還給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勞辦發(fā)[1995]150號文件,即“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并進一步指出:“對于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guī)定處理。大家好,我是@每天笑對職場,很高興能回答這個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樓主說的風險抵押金是簽訂勞動合同入職的風險抵押金,還是繳納的承包工程的風險抵押金。
如果是入職的風險抵押金,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是承包工程的風險抵押金,是合法的。
既然樓主是在建筑單位,以我在建筑單位十多年的經驗,我認為樓主問的是后者,承包工程的風險抵押金,那就是合法的。
下面我就分析一下,為什么是合法的?
什么是風險抵押金?
公司為了讓項目收益最大化,同時為防止項目人員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偷奸耍滑,一般會與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并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責任目標做出承諾保證而繳納的承諾保證金,即風險抵押金。
為什么要繳納風險抵押金?
很多建筑類企業(yè)為了充分的激勵公司工程項目團隊的積極性,提升項目的質量和項目運營效率,一般會將項目的經營效益和員工的個人收益直接掛鉤,實現員工與項目的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如果項目團隊實現超業(yè)績目標,可以就超出部分根據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比例,獲得相應的兌現獎勵。
以我們公司為例,風險抵押金主要與項目人員的二次兌現獎勵掛鉤,與月工資無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風險抵押金也是一種變種的績效考核辦法。
收取風險抵押金有法律支持嗎?
1995年7月3日勞辦發(fā)【1995】150號文件,明確指出“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于勞動合同保證金、抵押金等的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guī)定處理。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繳納承包工程的風險抵押金是合法的。
風險抵押金繳納多少合適?
我們公司為例:
- 先測算一共需要繳納多少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一般是按照項目類型、建筑面積、合同金額和預計收益等指標來確定繳納金額,一般成本預算部負責測算,并與項目經理溝通,公司與項目經理均認可即可。比如:該項目測算下來,要求繳納風險抵押金200萬。
- 其次,按比例分攤到每位項目部員工。根據員工崗位的重要性、承擔責任的大小、員工對項目最終收益所做的貢獻以及員工的出勤率等,按照不同的比例收取風險抵押金。比如:項目經理繳納比例不得低于20%,項目工程師、項目副經理等崗位不得低于2.5%,其他崗位不得低于1萬元等。根據上面測算的200萬,項目經理應繳納風險抵押金40萬元,項目副經理、項目工程師不得低于5萬元。
風險抵押金什么時間繳納合適?
我們公司一般要求,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簽訂后一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繳納至財務管理部,財務會出具繳納收據。
項目經理、項目工程師、項目副經理以及與項目收益息息相關的崗位必須繳納,其他人采取自愿原則。
風險抵押金如何管理與退還?
公司要設立專用賬戶,做好并監(jiān)督風險抵押金的合理使用、返還與兌現。
以我們公司為例:
我們公司風險抵押金的返還時間一般有兩種:
- 第一種,員工在項目運行過程中離職,在離職時直接返還;
- 第二種,在項目運行結束,確定項目處于未虧損狀態(tài),由財務管理部統(tǒng)一辦理返還手續(xù)。項目盈利部分,會在項目結算完畢后,根據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比例和入職時間,給員工進行兌現。
公司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注意事項。
- 1、繳納風險抵押金必須是員工自愿的,不能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克扣員工工資等手段,強迫員工繳納。
- 2、要健全風險抵押金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保證專款專用。
- 3、完善員工風險抵押金的進入退出循環(huán)機制,員工退出項目管理團隊,應及時返還風險抵押金;有新員工進入項目團隊,如果崗位重要,也應及時要求繳納風險抵押金。
我是@每天笑對職場,以上是我根據自身工作經驗,分享的關于風險抵押金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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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或者離開單位,公司應該如數退還風險抵押金,如果不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立勞動關系時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于不交者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對交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又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另一種是建立勞動關系后全員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下崗。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中,無論是收取抵押金、保證金、違約風險金、工服費、電腦費、培訓費、集資款、預付違約金等,均是不符合勞動政策和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合法。
勞部發(fā)[1994]118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yè)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jiān)察機構應責令企業(yè)立即退還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