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泉非法集資嗎_合作社非法集資國家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先說答案:資金合作社存了2萬,肯定沒有存款保險保證。如果是農村信用社,存款2萬是有存款保險保障的,但絕對沒有12%的利率,千萬別混淆。在我國,任何沒有經過中國銀保監會審核批準的,從事資金存取業務的機構,均為非法金融機構。不僅業務非法,而且也沒有存款保險保證。
所謂資金合作社,在很多地方是以披著農業專業合作社外衣,暗地里從事非法資金組織活動,一般來說這是一個打擦邊球,鉆法律漏洞的騙局。如果說以2萬入股農業專業合作社成為社員,然后以自有股份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享受利潤分配等權益,這種入股資金是合法的。但是,能分得多少?農業合作社是否盈利?這些都需要視農業合作社的生產和經營情況。盈利了當然可以按照股份比例得到利潤分配。但是如果虧損了,那也會按照股份比例承擔損失。因此,入股合作社首先沒有保本的說法,其次更沒有給12%利息的說法。如果有,那就是農業合作社的非法組織資金活動,騙局一場,值得高度警惕。
凡是打存款拿利息招牌的農業合作組織,首先活動違法,其次組織非法,因為從事資金存取業務的任何機構組織必須經過銀保監會審核批準,持證經營。可以肯定的說,銀保監會不可能批準任何一家農業合作組織可以從事資金存取,只有銀行業機構才是合法的資金存取結算機構。
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只有吸收存款的商業銀行和農村金融機構等才有資格為吸收的存款進行投保。至于資金合作社,不僅組織非法,而且活動違法,它不是合法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當然沒有資格為存款投保,哪還有什么存款保險保證。
打擊民間非法集資一直是一項艱巨任務,因為很多非法集資組織都是披著合法外衣,暗地里從事違法勾當,對逃避打擊具有一定隱蔽性。再加上高額利率的誘惑,很多人難以抵抗誘惑。這類違法活動在短時間內是看不出破綻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以承諾利率按期兌付,示人以誠實守信高息,從而吸引更多存款人加入。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鏈必然斷裂,或者資金聚集到一定規模,發起人便跑路或攜款潛逃。說白了,這種活動從一開始就是一場騙局,違法犯罪嫌疑人空手套白狼,年利率12%,憑什么?有這么好的事,還等你的2萬?還要談什么有沒有存款保險,簡直是中毒太深,該醒醒啦!
非法集資套路其實很多,但核心上,與理財騙局差不多,離不開低風險高收益這個違背常理的出發點,從類型上來看,非法集資主要有這個幾種:
第一,“網絡投資型”。
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這是目前最頻繁出現的非法集資模式。
第二,“假冒銀行型”。
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執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三,“黃金傳說型”。
這種非法集資,也是流行很久的詐騙模式。
包括蔣介石、黃巢、陳勝吳廣等歷史人物,都是很好的道具。說是某一位歷史人物,在某地有大量的黃金,但需要一些啟動資金,然后在民間非法集資,最終犯罪分子卷款而逃。
第四,“餐飲投資型”。
以實體餐飲店為載體,向社會公開宣傳、售賣門店會員卡、儲值卡等,并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付分紅回報,后由于資金鏈斷裂等各種原因,無法返還本息。
第五,“美容健康型”。
這個類型,其實與餐飲投資類似,就是以Tony這個虛擬網紅為賣點,以美容店實體為載體,向社會公開宣傳、售賣門店會員卡、儲值卡等,并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付分紅回報,后由于資金鏈斷裂等各種原因,無法返還本息。
第六,“假借養老型”。
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等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第七,“境外投資型”。
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八,“掛靠教育型”。
以經營教育培訓產業為名,推出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后即返還本金,并贈送高額課時費的變相返息收費方式,引誘社會公眾購買其理財產品。
第九,“收藏投資型”。
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讓不懂行情的投資者心動,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第十,“虛構擔保型”。
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第十一,“慈善公益型”。
這一類非法集資,也是頗為流行的一種非法集資方式。打著公益慈善的幌子,行詐騙之實。只要善良的人上鉤了,他們就能無本萬利。
第十二,“虛擬貨幣型”。
這是最近幾年流行的新型非法集資方式,在比特幣、區塊鏈流行起來的時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差或者是知識差,向不懂行情的投資者大肆宣揚區塊鏈帶來的虛擬貨幣的無線可能,最終讓投資者血本無歸,集資者缽滿盆盈。
第十三,“股市穩賺型”。
這種非法集資,流行很久,而且長盛不衰。就是向投資者宣揚其有內幕消息,可以穩賺,而且是大賺。但其實全是扯淡的一種非法集資。
即使簽訂了合同,認真研究一下合同,會發現,那一份合同跟白寫一樣,因為對方沒有任何責任。最終投資者越陷越深。
對于普通人來說,只要涉及“低風險、高收益”的項目,基本上不是理財騙局,就是非法集資,或者就是簡單直接的詐騙。要規避這種風險,核心在于不要貪心,不要貪婪,天上不會掉餡餅,網絡上、現實中,卻到處都是陷阱。
不貪心是第一位。
其次是,普通投資者多了解一些經濟常識,低風險高收益項目是不存在的。如果他說有,那么就是詐騙。
第三,不熟不做是投資理財里一項重要的原則。
投資一定要選擇自己了解的范疇,對于不了解的玩意,回報再高盡量不要涉足。做熟不做生也是生活的原則。可能你看中的是新項目無限的回報,但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所以要克制自己的貪婪,就不那么容易上當。
非法集資屬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余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余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農民合作社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資,這需要相關部門查證定性。對于非法集資的定性,可以參照非法集資的幾個特征進行比對參考。如下: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高額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于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進行了相關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既然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經濟組織,就必然會有資金籌集運用的情況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遇到資金不足的情況,一般會采用以下幾種形式籌集資金。
一、由村委會牽頭向有關部門爭取扶貧、開發、專業發展等政策性資金扶持;
二、以合作社名義申請農業生產投資性貸款;
三、整個合作社內部資源,變現資金;
四、由合作社受益農民集資籌措資金;
五、以農村合作社身份向社會籌借閑散資金。
以上幾種籌集資金的形式,最容易落入非法集資陷阱的,就是第五種向社會籌借閑散資金。因為這第五種籌集資金的方式,就有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特征。那么,是不是只要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就可以定性為非法集資呢?當然不是。總體來說,符合非法集資四個特征的,才可以定性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應如何處置呢?
作為村民或者其他社會公眾,遇到非法集資的情況,首先是自己不參與,同時勸阻自己的親友熟人不參與,以防上當受騙。其次是向相關部門舉報,如向公安局經偵大隊舉報。至于非法集資的定性和定罪量刑,檢察院和法院自然會去履行這些職責。
我是老牛愛遛彎,關于農民合作社非法集資應怎么處置的話題,今天就分享到這里,您有什么看法,歡迎討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