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什么限制非法集資_如何辨別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
特邀律師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不特定的集資,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本質是騙取他人錢財,當然不讓了。集資有的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因為其向不特定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國家當然也不讓以下我說幾點,第一老百姓不懂什么是投融資公司是干什么的。只是看了有營業執照、工商稅務登記,認為這是個合法公司。第二新聞媒體大肆報道,認為這都是正能量。第三某些領導干部參加其公司的剪彩,并為其站臺演講,這又是代表政府的政策的支持。而老百姓信的是什么?難道只是一個貪字之念嗎?沒有這些原因,老百姓想貪還沒地方去呢?而那些所為的騙子你們也說了是打法律和政策的察邊球,為什么給他們留下法律的漏洞?為什么出現這么多問題只說一句百姓自己負責,而完事了呢?及然是犯罪了而并沒有重判。這犯罪的代價咋就那么輕呢?判個七八年出來還不是照樣是千萬或億萬富翕嗎?這又是為什么呢?
央行為何要定為非法集資?
原文是:目前的現狀是,央行相關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的ICO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ICO,其實連1%都不到。”
而目前,ICO有火幣網、OKCoin、BTCC、太一云、亦來云、區塊寶、Achain、保全網、聚幣、幣多寶、ETChain、行云運動、NEM等。
大部分ICO在我看來,就是騙局,而這些ICO其實毫無價值。
這讓我想起了2年前的郵票市場。說起郵票市場,最牛的票,就是“猴票”,就猶如ICO的帶頭大哥,比特幣一樣,不斷刷新價格高度。
而2年前的郵票市場其實也出現了當前ICO類似的金融亂象,很多郵票在進入交易所流通之后,暴漲數百倍,無數造富神話就猶如今天的ICO一樣。這也吸引了很多人進入這個市場,想辦法去炒新的郵票(就猶如新的ICO)。
而這些炒家的心態都是想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下家,沒有人去思考郵票或者是ICO背后真正的價值。
而現在,郵票市場的亂象在國家的整頓下,已經基本消除,很多炒郵者血本無歸,手里就是一大推毫無流動性的郵票,而我想,這與大部分ICO本質是一樣的,結局也會是類似。
而對于郵票的帶頭大哥,猴票,或者是ICO的比特幣,我想,他們是有一定流動性和市場的,畢竟他們已經占領了這個市場的心智,不會消亡,而大部分其他的郵票或者ICO必將被大家所遺忘。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非法集資通常都是打著“合法”的幌子,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非法集資比較常見的是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物業質押、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集資,近年來還會利用互聯網“變向”發行非法投資基金、彩票、電子黃金、傳銷等形式達到“快速”攬存的目的。最明顯的非法集資方式是,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向公眾表示項目有“暴利”,可以入股、投資等形式介入,并且承諾高額返利和回報,利用各種優惠條件來引誘公眾集資,可謂是想盡辦法以騙取錢財為主給投資者“下套”。
非法集資編造的虛假合同,常常到期還本時間較長,多數長達10年以上,甚至謊稱說項目工程很大要30年。在此期間只給你利息,然而你的本金是無法取回的,特別是一些非法集資案件多數都是短期內集資到上億元資金后,卷款逃跑或者宣告項目出現問題公司“破產”,一夜之間人去樓空,對于社會的影響問題非常大,再加上本身是虛假合同,投資者防范意識差、舉證難等導致了立案和刑偵破案的難度加大,錢款追回的可能性較小。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資主要是許多低收入人群、下崗職工、較富裕地區的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甚至“救命錢”投入集資,最終幾乎血本無歸。大家一定要清楚的明白,天上不會有掉餡餅的事情,高利益永遠都是和高風險對等的,在你想著對方的利息時,對方想著你的“所有”銀行積蓄,最終給你的所謂“高額”利息,其實只是你自己的錢“分期”返還給你而已。
打擊平臺自融常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判死刑而另一種是無罪釋放。前者數額巨大判上百個死刑都不為過。后者本金回歸,非集目的喪失,只能作無罪處置。為了選擇安定和諧的社會。國家應重點放在化解危機工作上,即組織三方專家進住問題或立案平臺,對部分法人可采用取保候審模式。監督 ,教育,協助,并給于空間和時間拓展回款渠道完成清退工作。假如七千個法人死刑犯通過全社會的教育用贖回初罪實際行動換取成為社會人。無疑能降低這場建國以來的最大民間災難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也是對習主席脫貧攻堅戰的最大貢獻。同意的請點贊。
非法集資,通俗而言,就是指通過非法的方式進行募資。
第一,非法與合法的區別是什么?
有人認為,只要發生兌付危機,就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罪),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認定非法集資的關鍵只有一個,就是募資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看其是否兌付。募資行為違法,即便成功兌付,也會涉嫌非法集資;反過來,募資行為合法,即便出現兌付危機,也不能定性為非法集資。
合法融資的方式有很多種,向銀行貸款,民間借貸,股權眾籌等等,如果單單談概念,太膚淺表層,關鍵問題是,因為為什么這些方式合法,為什么有的卻是非法的,必須從募資行為的一些關鍵特點出發來談。這里面既包括企業的直接融資,也包括相關管理機構的代客理財,都有可能合法集資,也有可能非法集資。
非法吸收公眾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犯罪的最典型和最基礎的罪名)最重要的四個特點: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資質或者許可,這四個特點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四個特點,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社會性、公開性、利誘性、非法性”。
第二,非法集資的第一個關鍵特點就是面向不特定對象、公眾集資。
企業向銀行貸款是不是非法集資?
以企業向銀行貸款為例,企業向銀行借款,其融資的對象,只有一個,就是銀行,即便是一家企業很多家銀行貸款,數量也很難達到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量(30人以上)。而且,即便某家企業真的向超過30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借款,也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為這些銀行都是特定的金融機構,屬于特定對象,而不是非法集資所要求的面向“公眾”的集資,即,銀行不是公眾。
所以,企業向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融資,肯定不會構成非法集資,這里包括了企業向銀行的信用貸款、抵押貸款或者信用證貸款、承兌匯票貸款等等,模式多樣,但是關鍵點是,放款方式特定,也就是銀行。
第三,那么更進一步的討論一個問題,到底什么集資屬于面向公眾集資?
答案是銀行。
銀行就是典型的、標準的、完全意義的面向公眾融資、集資。我們大多數人都是銀行儲戶,銀行面向面向社會公開吸收存款,我們就是典型意義上的不特定的公眾。
但是為什么銀行不算非法集資?從業務模式上看案,銀行完美的符合社會性、公開性、利誘性的特點,這三個特點,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顯著的前三個特點,但是,銀行不符合前面所講的第四個特點,也就是不具有“非法性”。
因為銀行是國家唯一認可的,可以面向公眾宣傳、針對不特定的公眾集資,還可以承諾保本付息(也就是約定利率)的機構,而且,他還是典型的資金池運營模式。不具有非法性,意味著銀行擁有面向公眾吸收存款,也就是集資的專門牌照,有牌照,就是合法的集資。
反過來,我們可以這么說,所有的非法集資行為,都是沒有拿到銀行業金融牌照,卻做著和銀行類似業務的集資行為,通俗而言,就是搶了銀行的生意。
第四,公司發債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對于一家企業而言,還有一種融資模式也很普遍,就是公司發債,包括企業債或者公司債。從集資角度熱壓,企業發債有兩種模式,一種非公開發債,一種則是公開發債。
如果是非公開發債,也就是發行私募債,一般是通過全國或地方性的交易所備案發行,其非公開的特定,就注定了其不會面向公眾,就與非法集資有天然的界限,但是,非法集資的風險往往就會出在這種問題上。
公司非公開發行私募債與非法集資的關系
私募債的特點,第一,會有人數限制,發行、轉讓及持有賬戶合計限定為不超過200個;第二,會有合格投資者審查,也就是有起投點限制;第三,既然是債權,其提供的就是一種借貸關系,也就是說,其明確的約定了保本付息;第四,其不能面向社會公開宣傳。但是,如果私募債發行中,突破了人數限制,忽視合格投資者審查,把起投點降低,導致投資人數遠遠超過了200人,加之其本身就天然的保本付息產品,就可能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類似的認定方法,也可以適用于私募基金的集資行為和信托基金的發行行為,他們都是面向特定的、合格的投資者的融資行為,投資門檻很高,普通的公眾根本沒有機會投資,因此會與非法集資有著天然的界限和區別,如果發生類似機構被指控非法集資犯罪,警方或者法官核查的重點,是其是否突破了合格投資者的門檻和人數限制,這些才是定罪量刑的重點,而不是說只要發生兌付危機、資金鏈斷裂就屬于非法集資。
公司公開發行債券與非法集資的關系
而對于公開方式發行債權的公司而言,其發行流程就不僅僅是備案,而是需要獲得證監會的許可才能發債。因為所謂的公開發行,就是直接的面向公眾集資,而債券本身,是明確的承諾保本付息的,因此,企業公開發行債券,類似于銀行,符合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的特點,但是因為獲得了證監會的許可,因此不符合“非法性”的特點,因此,如果企業是合法合規的面向公眾發行債券(在我國就是上市公司發債,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比較多),就屬于合法的融資;但是,如果繞過證監會,比如某些企業就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眾發行債券,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資行為,觸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罪。
第五,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關系
其實民間借貸與前文所述的企業發債類似,民間借貸存在于人類社會發展幾千年之久,我國法律允許民間借貸行為的存在,同時民間借貸雙方也可以約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對此也予以保護。可以說,利息,是民間借貸存在于人類歷史這么長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貸雙方的利息約定,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利誘性”特點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說,大多數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他們都會承諾保本付息。這也是為何許多民間借貸行為被指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許多當事人卻渾然不覺。
民間借貸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諾不是辯護重點
所以在司法實務中,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重點并不是對“利誘性”“是否承諾保本付息”的辯護。
因為多數的民間借貸,雙方都會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在案證據中可能也會有借條、借據、銀行流水、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陳述等等對“保本付息”這一事實進行證明。
所以,對于該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辯護的重點應該放在是否公開宣傳和是否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上。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當事人如果僅僅向親友借款,承諾高息,但是由于其沒有公開宣傳,因此其不構成面向公眾吸收存款。
因此在該案件中就要特別注意資源和出借人的關系,相互之間是否認識?在何時認識?相關的事實可以在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中有相關反映。此問題經常會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另外,要證明,借款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需要證明,其使用公開宣傳的方式。因為如果行為人使用公開宣傳的方式集資,即便襲擊的對象并沒有,覆蓋到不特定的公眾,都是其認識的親友向其借款,但是也會被認定為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因此從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訴人還需要,證明集資人使用,網絡短信,電話,傳單等方式,公開其集資的需求。比如在該類線下型民間借貸型的案件中,公訴人往往會指控集資人使用口口相傳的方法,散布其集資需求,所謂的口口相傳,就是指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種情形不同于常規思維中的公開宣傳(比如大量問題 p2p 平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罪時,其公開宣傳方式就是典型的網絡宣傳),根據2014年《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知集資信息在社會中流傳而予以放任也會被認定為一種公開宣傳的方式。
因此,該類案件中,如果行為人借款數額雖然較大,但是僅僅向幾人借款,且與借款對象都有一定的社交關系基礎,行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對一通過電話或當面的民間借貸典型模式,因此行為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作者: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曾杰,廣強律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