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多久能判下來_初次盜竊能判多久?
特邀律師
從法條來看,犯盜竊罪的,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附法條: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涉嫌盜竊罪被逮捕到判刑一般情況是四個月才能判刑。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一個月時間,在法院審判的時間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做出了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盜竊罪的法律責任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數額不滿2千元,但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具有任意一種情形,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三個月刑期。盜竊次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累計增加刑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盜竊數額達到1千元、不滿2千元,且具有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盜竊解釋》)第二條所規定“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盜竊數額達到2千元,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件館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盜竊數額雖已達到2千元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依法免除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數額達到3萬元、不滿6萬元,且具有《盜竊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八)項規定六種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數額達到6萬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級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級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數額達到20萬元、不滿40萬元,且具有《盜竊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八)項規定六種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數額達到4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萬至40萬元,增加一年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3件,或者二級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級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級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菏澤開發區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
第一:盜竊超過3000,是要公訴的。不會說第三天就通知你要判刑六個月,這可能只是收容所其他獄友給的估計,但是這個估計,很準的。第二:就算你爸爸全招,非常配合,一般來說三個月也走不完流程,這種案件一般走完流程需要多久基本就判多久了,也就是判決書下來也就釋放了,如果是初犯的話刑期原則上不會超過一年。不過壞處就是你也別指望三個月以后能見到,因為你要見到就必須是判決以后的事了。第三:判一年上下你就別考慮減刑的事了。第四:你可以送一些錢到收容所,讓你爸爸過得好一些。第五:收容所收容的都是未判刑的,就算是判了還呆在收容所的也不是長刑,和監獄相比收容所好得多,小偷在那里面不叫事,沒人會難為你爸爸的。因為不知道你爸爸具體的行為,是如果是一次性盜竊了3000元左右的財物,那基本不會有什么大事,拘役六個月到一年或者判一緩二,都是正常的。千萬別是多次盜竊他人財產,總計3000,那可能會判到三年(原則上最糟糕也就是三年,只要是初次被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