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是否構成累犯_緩刑期滿后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刑罰。……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為累犯對待。
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因為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從法條分析是前罪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經"實際"執行完畢。
第七十六條相關規定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從法條分析"不再執行"就是沒有執行過,既沒有"實際"執行。所以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并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再犯。那么緩刑究竟算累犯嗎?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者,宣告緩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因此緩刑期間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律師支招】:緩刑期滿后再犯罪,不一定構成累犯。
一、累犯前后兩個罪名,一般情況下,主觀方面都是故意,所以說如果第一次犯罪不是故意,而是過失犯罪,那即便緩刑期滿后五年內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二、我國累犯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特殊累犯,另外一種是普通累犯。普通累犯,一般情況下,第一次犯罪處罰完畢后,在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并且量刑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則構成累犯,我國對累犯處罰一般從重處罰。特殊累犯指的是前罪犯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后罪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只要前罪和后犯的都是這三類罪名中的一種,則構成累犯,不受時間限制。
實踐中,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后,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理由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緩刑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滿,即不再執行原判刑罰,而假釋是對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后5年內犯罪的構成累犯。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因此,如果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復》中明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并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所以,對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而依據刑法對于5年內再度犯罪累犯的問題,以及該解釋來看,緩刑期滿的嫌疑人實際上并沒有被除以刑罰處罰,故其再度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累犯;另外,認定累犯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是不在此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