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_試用期不合格可否延長試用期?
特邀律師
試用期員工考核不合格,試用期延長是否合理,為什么?
肯定不合理,直接就違反國家相關法律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試用期的主要規定如下:
1、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6、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7、初次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8、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9、不得單獨約定試用期;
10、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1、試用期非強制要求,可以不約定。但如約定試用期,期限不得起過前述規定。
以上十一條,為關于試用期的法律要求,任何與之相違背的,都屬于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這里以一個發生在北京的案例來說明。
張某應聘至某互聯網公司擔任市場部經理,約定的勞動合同為三年,試用期六個月。由于張某在試用期內的績效表現不盡如人意,但因張某工作比較勤懇,也比較認真,于是,經公司管理層商量后,人力資源部與張某約定,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如果符合公司規定則留用,否則張某自動辭職走人。雙方簽定了書面協議。
二個月后,因張某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要求張某主動辭職離開,沒想到張某以公司延長試用期并約定兩次試用期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獲得了仲裁部門的支持。
這個案例中的情況與您提及的情況非常類似,供參考。
我記得我剛工作幾年老板也動不動提延長試用期,后來HR普法了幾次,勞動法規定不能延長試用期。于是后來就變成了試用期不固定為三個月了,有面試比較好的設三個月試用期,有面試情況拿不準的設六個月試用期。當然了,試用期表現好了還可以提前轉正。
勞動法規定同一家工作單位和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根本就沒有延長試用期的合法性。
但是從你個人來說,你去和老板說你違法了,按照勞動法我已經轉正了。老板說,那又怎樣呢?你是要繼續干呢還是不干呢?
你說我不干了,但是你得付我補償金!好吧,最多給你一個月工資走人。而且老板也可以選擇不給,你去仲裁唄,誰怕誰。大部分人會覺得為了多拿一個月工資不值當的,還是自己走了,裸辭。
你說我接著干,老板說那你找什么事!好好干表現好了給你發獎金。然后老板心里對你打了一個問號。
所以啊,最好的做法是不吱聲先干著,然后一邊找工作,畢竟裸辭有風險。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辭職走人。如果暫時找不到,只能在這家單位爭取更好的表現了。
企業延長員工試用期,是否需要通知員工?咱先不說需不需要通知員工,先來看一下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呢?下面由職聊社保為您詳細分析。
一、關于試用期的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只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試用期的工資可與轉正后相同,但試用期不得延長。
小結,很多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試用期期間,讓員工和企業彼此適應,員工是否認同企業,并持續工作下去。員工是否符合企業的用人標準,是否能勝任工作崗位。是雙方彼此適應的過程。
二、單位能否延長試用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小結,只要延長后總的試用期不超過法定的最長試用期的,是可以的。如雙方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前后的二個試用期加起來只要不超過六個月。但試用期內不得降低工資,要進過員工本人同意。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再次約定試用期延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違法約定試用期。
構成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公司應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單位在原約定試用期的基礎上再次延長試用期的,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所以不建議企業延長員工試用期。
三、企業為什么要延長試用期?
1.很多企業覺得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辭退
2.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工作,不予以轉正,想通過延長試用期期限,更多的對員工進行考核、觀察
3.企業惡意延長試用期,故意不讓員工轉正
四、針對企業延長試用期,員工怎么維權?
1.很多企業覺得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想要將其辭退,那么企業需要有錄用條件,在招用員工時已經明確告知,并且錄用條件,有明確的量化內容(比如銷售崗位,要明確每月需要達到的業績,用數字表明,再比如,企業在錄用條件中明確說明,員工曠工三次,予以辭退)。
如果企業沒有明確的錄用條件,是不能以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員工的,否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以上情況,員工要明確是否有合理的錄用條件,自己是否已明確的知道此內容。
2.企業認為員工不勝任工作的正確做法:企業有明確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要給員工調整工作崗位,而不是將試用期延長,如果員工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企業可以提前30日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個月通知金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補償金。
以上情況,如果企業以員工不勝任工作而延長試用期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調整工作崗位。
3.企業惡意延長試用期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寫在最后的話
企業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表現不好,完不成業績,想要通過延長試用期是不可行的。企業應合法為適應期員工繳納社保,否則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生工傷的賠償,生病住院由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部分,生育產生的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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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簡述:
1、期限:從0到6個月,可以不約定,約定的話最長6個月。而且對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試用期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合同一年期以內,試用期不的超過一個月;3年及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
2、次數:一名員工與一家用人單位僅且僅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形式:試用期不可以單獨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約定,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一般勞動合同文本的相應條款是:勞動合同期限X年,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其中試用期X個月,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4、待遇:試用期不是廉價勞動期,工資不得低于轉正后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責任: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需要提供不合格的證據。法條原文是: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一般會匹配崗位說明書及員工實際工作表現。
綜上,如果勞動者試用期截至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則進入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沒有延長試用期的說法。進入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又不一樣,若員工無過錯性行為,一般會涉及到經濟補償。
初入職場,難免會遇到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對于試用期,單位總想地久天長地無限期的使用下去,而對于員工則恰恰相反,總希望早日結束試用期,馬上轉正成為正式工,拿到相應的報酬。那么,如果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延長呢?如果延長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會帶來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試用期是對勞資雙方的雙向選擇。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試用期 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加強雙方之間的溝通與了解,保護雙方的權益: 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在此期間考核勞動者能否勝任具體的工作內容,是否滿足公司招錄標準,以避免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勞動者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迅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和勞動報酬等條件,以此來判斷從事的工作是否能滿足自身對工作的期望,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其次,試用期的長短法律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再次,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干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延長試用期的企業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據此,用人單位發生超期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就面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更為嚴重的是超期約定的試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單位除了已經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工資外,還需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從每月數額來看,這可能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的每月工資數額還要高。當然,對于員工來說就很可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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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工作。
如果領導給我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說明領導對我的工作還不是特別滿意,但也勉強能夠接受,再給我一個月的機會,所以我必須更加努力工作,讓領導更了解我,認可我。
這個事要慎重,首先你要搞清楚為什么延長試用期,和公司要求差距在哪里?如果確實差距大,建議你放棄這份工作。當然更多的企業,是為了社保 轉正工資成本考慮,其實這樣的企業,沒什么可留戀的,放手就放手了,但很多人心理不舒服,就算要走,也得出個氣。下面介紹幾個方法。
1別和人力溝通,和你的主管上級溝通,針對試用期表現,讓你主管上級評價,當然你得錄音。一般你的上級不會說你什么。錄音要證明入職時間 工作無失誤問題,工作結果每月的評價。
2人力說延長試用期,找他談,錄音,說你上級對你的評價(不是錄音),讓人力給解釋。
2.1錄音中 如果你入職時人力沒讓你簽試用期考核標準,你就問,您說的延長試用期,是依據主管的評價還是人力的評價,結果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沒有試用期考核標準這件事坐實。
2.2按照人力的延長時間計算,到期轉正后,拿一個月工資,然后就可以仲裁了。
1)要求按原時間標準轉正,補發工資
2)以企業未能按期足額支付工資和社保,發出解除通知,申請雙倍。
新員工到一個單位總是難免遇到試用一段時間的情況。試用是有一定期限的,用人單位不能濫用試用期。試用到期后,單位就要確定新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依法定程序作出處理。由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單位總是想多一點試用期時間,這當然對員工是不愿接受的。那么試用期期限屆滿后能不能再延長呢?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試用期的規定還是需要了解一下的。
首先,試用期有利于勞資雙方互相了解。試用期作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通過這段工作時間,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了解和適應的過程,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在經過熟悉和考察后作出各自最適合自己的選擇。即能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可以通過試用期進一步考察新員工的思想品德、身體健康、工作態度、實際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等,判斷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為將來在工作中由于員工的自身原因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保護新員工利益,員工可以根據自己對單位了解的真實情況作出自己繼續在此工作的決斷,有利于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系。
其次,法律對試用期期限有明確規定。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再次,法律明確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可見,用人單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長。即使有雙方約定延長試用期的,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用人單位對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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