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沒簽勞動合同算違法_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算是違法嗎?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即該月工資在下個月的約定的日期前必須支付。逾期即屬于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給大家一個建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三年。
為什么這么說?2008年,我們國家實施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自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當然沒有用人單位會因為不簽合同主動給你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要通過向勞動部門申請維權。
支付雙倍工資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從沒有簽訂合同的次月起到滿一年為止。滿意工作滿一年之后,單位和我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不需要單位簽字蓋章,我們也有勞動合同了。我們可以得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不過大家要知道,我們的視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算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維權的有效期,有效期是兩年。也就是說我們在這個單位工作第三年的時候索要雙倍工資的法律有效期就結束了,勞動部門將不會受理。所以,我建議大家不要在一個單位超過三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么好處呢?用人單位沒有以合同到期為由,把大家辭退的理由了。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只能跟職工協商,如果主動辭退的話,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如果我們在一個單位干了13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關系的,是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交納社會保險費,這就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13年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行為是一直持續的,那么我們的勞動維權有效期就是一直存在的。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提主動提出辭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單位補交保險,勞動部門會依法支持的。
這就是有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喜歡的請點個贊或關注。
現在到處都有喜歡較真的人,其實較真是好事,但是有時太過于較真,也會耽誤自己的一生,那反而對自己是有害的。
第一,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要求,但這個時間要求使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這是給企業留有余地的。我們再來看法律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第七章八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句話,也具有很大的模糊空間,究竟是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資,還是只要是在一年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不支付二倍的工資呢?這操作起來是非常困難的。
第二,公司超過三個月,現在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應屬于合法的范圍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現在超過三個月,三個月相當于是一個試用期,雖然公司這個操作表面上看起來沒有在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也沒有要求是必須,應當簽訂是一種要求,但必須簽才是強制性的要求,而且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雙方進行協商的,需要雙方有共識,這個共識勞動者是需要時間去考察才能完成的,你現在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三個月,對公司情況應該有一個基本的了解,這個時候再來和公司商談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對你對公司都是有好處的,其實前面的三個月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會影響勞動關系已經建立這個事實,因為從用工之日起,這種勞動關系就已經建立了的。
第三,你現在是否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你個人的權利。
現在時間已經過去了三個月,公司對你,你對公司已經有了一定了解,這時候公司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說明公司已經認可你的能力和專業知識,只要公司按照你進公司前達成的薪酬待遇,按時為你發放了工資,為你繳納了五險一金,說明這家公司還是不錯的;如果公司對你承諾的薪酬待遇沒有兌現,甚至連起碼的社保都沒有,那我倒覺得這個公司沒有什么發展前景,不簽合同對你是有好處的,離開時也可以要求給予2倍的工資賠償。但是三個月也就是半個月的工資,2倍也就是相當于一個月工資。如果公司不賠償也是有依據的,因為沒有滿一年,這一點如果勞動仲裁不一定能贏,對于這種又費精力又浪費體力的事情,自己還是要充分考慮,畢竟現在工作不是那么好找,要找到一家自己各方面都非常滿意的公司是非常難的,還是我開始的那句話,較真是好事,過分較真容易把好事變成壞事。
總之,公司超過三個月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從時間上來看是與勞工合同法的規定晚了兩個月,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情況也是常見的,不必過于較真;重要的是你通過三個月的了解,如果覺得公司各方面符合你的預期,最好還是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最好的選擇;如果公司很差,相信你也不會呆上三個月還能忍受下去。簽與不簽在于你的一念之間,很多事情當事人是最明白的,我們意見只是一種參考。
謝邀。未簽勞動合同不是合不合的問題,而是違反勞動法的問題。首先,這樣的公司(單位)一定是不正規,管理混亂,經營不善,隨時可能倒閉的。或且僅是皮包公司,草芥班子。不簽勞動合同,用工單位逃避政府監管,勞動者得不到法律保護。因此,勞動者不要盲目到這樣的地方工作,更不要被錢多,高薪等誘惑陷入被動。當前發現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定勞動合同時採取兩夲賬,即沒有給全部員工簽勞動合同。碰上這樣的單位,勞動者要及時要求單位落實。如拒不簽定,則可向當地政府勞動管理部門反映,申訴取得支持。
首先,由于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因此,續簽合同的發起方一般是用人單位。
其次,到期后應該給予雙方一個月的寬限期。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應及時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
再次,合同到期后超過一個月到十二月期間,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可以獲得二倍工資。二倍工資最長是十一個月。
在此恭喜你,二倍工資獲獎者就是你了。如果你主動離職,一樣可以申請二倍工資的勞動仲裁。
我是勞動法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平均一年審理一百多個勞動案件,希望能幫到你。
謝謝邀請!
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你好,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用工超過一個月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絕對是非法用工!
還有敢工作5年不簽合同的單位?是單位心大,還是你的心大?
如果真有單位敢工作5年不簽合同,那么恭喜你了,這么好的送錢單位都讓你找到了!
來,讓我們拿起錢,不,讓我們拿起勞動法,捍衛我們的尊嚴,讓單位用錢來補償我們的精神損失吧!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這么好的單位都讓你找到了,看來你真是有福之人!
什么?你不知道怎么找單位賠償?那好,我來告訴你正規途徑與方法:
1、準備好你的工資流水,工資簽收記錄,工作服,工作成果照片,上班的工作牌,工作日記,勞保用品領取單,開會照片,上班簽到,等等等,太多了,只要能證明你在這里工作就OK了。
2、坐上公交車,去你們本地的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直接去投訴,放心,敢不簽合同?你是勞動者,是弱者,那是一告一個準,老板跑都跑不了。
3、什么?怕老板不給錢?沒關系,去勞動仲裁,你贏了,會判決強制執行,還擔心不給錢?老板有房子車子,還會不給你這5年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