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申請保全可以參與財產分割_新法規房產可以二次保全嗎?
特邀律師
要看債務人處于什么狀況,如果是處于破產保護的情況下,你可以作為債權人申請非配財產。如果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被保全的財產先滿足了前一個債權人有剩余的情況下,你可以參加分配,不足部分,可以要求債務人用其他財產用于償債。
另一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1.進入房產拍賣處置。2.及時申請參與財產分配
按申請的先后順序,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雖然當事人在法院中申請保全了財產保全,但其債權仍屬于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三、財產保全在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