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概念_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刑事和解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 綜上所述,刑事和解的范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條件來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詐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應當數罪并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對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時激憤而犯罪的案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用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刑事和解程序的適用情況與效果 (一)案件類型上,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類型以輕傷害案件為主,均為民間糾紛引起。刑事和解案件中輕傷害案件占61.54%,其他類型的案件主要有盜竊、盜伐林木類輕微侵財案件,索債型非法拘禁案件,猥褻兒童案件等。70%案件的當事人為熟人,案件多由鄰里糾紛、土地糾紛、突發性民間糾紛引起,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均較小。考慮到恢復原有社會關系,當事人通常有比較強烈的和解愿望,愿意通過和解與賠償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適用方式上,和解方式以賠償經濟損失為主,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賠償金額均處在合理區間內,被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較為充分的賠償。被告人對給付賠償金均較為積極,均在判決前一次性履行到位,無拖欠賴賬情況。 (三)適用效果上,刑事和解一體化地解決了傳統刑事訴訟所忽視的化解社會矛盾、賠償被害人損失、減少短期自由刑適用和提高訴訟效率等問題。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法院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實證分析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先說一下,刑事案件的和解,是一種量刑情節,不是定罪情節。
刑法上分為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夠不夠成犯罪,量刑就是要不要判刑,判哪種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判多久的刑。所以,和解更多是關于量刑的部分,與定罪關系不大。
和解, 一般都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都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被害人需要獲得補償或賠償。一是刑法只管定罪和量刑,所以沒有規定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賠償,雖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判決賠償的金額都會比較低;二是就算法院判了賠償,如果被告人不履行這個給錢的判決,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麻煩,畢竟家屬如果不愿意承擔,那很可能被告人就沒錢了。所以,還不如規定一個和解,被害人可以早點拿到錢,甚至可以多拿一些錢補償自己受到的傷害,而由于被告人可以判的輕一些,他家屬也愿意幫忙給錢。畢竟,很多被害人還是很需要錢的,沒錢救急的話,判被告人再久對被害人來說都沒用。
另外,刑事和解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和解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都要參與,針對的是部分輕微案件;另外一種是屬于廣義的和解,即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簽訂和解協議,出具諒解書,適用于所有的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種制度,有法定的程序,如果選擇了適用的話,檢察院、法院要走這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后一種只是法院規定的一種量刑的考慮情節,沒有法定的程序,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但總的來說,這兩種都對量刑起到比較大的作用。
兩個都要寫,一樣重要
一、和解書是證明與受害人就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
二、證明與受害人的民事糾紛已經處理完畢。
三、和解書一般是諒解書的前提。
四、諒解書是證明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容忍和理解。
五、諒解書主要表明同意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六、和解書和諒解書一旦簽訂,受害人就不能再去上訪。
為你解答: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里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關聯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 《刑法》第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