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和銷贓罪的區別_盜竊罪和銷贓罪是同罪嗎?
特邀律師
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
對于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刑法中就沒有收贓罪。實際上收贓是銷贓罪中的一種行為,完全是一回事。盜竊是一罪,銷贓則是另一罪,本案中盜竊者只能以盜竊認處,面銷則被吸受。所以構成盜竊罪以后,只以盜竊財物值多少作為定罪和判刑依據,在量刑上對于銷贓與否沒有區別。如果盜竊以后沒有銷贓,使盜竊的財物能夠及時追回,避免了失主的損失,這在一定程度上比銷贓無法追回贓物,給失主造成損失好得多,法官可以作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從輕考慮。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在六萬無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起刑點應在十年以上。
同等級別情況下,盜竊罪要重于銷贓罪。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六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類比,但是關于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轉賣贓物的不在此列。
盜竊罪和銷贓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刑法第265條擴大了盜竊罪的范圍: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也屬于盜竊罪的范圍。 盜竊罪 刑法原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的財物就是銷贓。"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于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